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2年前,我与在同一公司上班的同事梁某登记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我们共有的、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女儿随我生活,房子由我居住。当时,我女儿只有7岁,我们误认为不能把房产过户给她,所以,准备等她成年时再过户。最近,我才知道可以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于是就要求梁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梁某说他现在改变主意了,准备撤销赠与,并称房屋权属未变更登记前赠与行为不生效,法律允许撤销赠与。

请问:梁某现在真的能反悔吗?

读者:李艳艳

李艳艳读者:

梁某无权撤销赠与。梁某声称在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之前赠与行为尚不生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性质并不相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你与梁某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女儿,该协议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离婚协议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梁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梁某仍拒绝过户,可以由你女儿作为原告、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梁某要求其配合过户。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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