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11月16日電(記者周立權)1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遼源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福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王福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福有在擔任吉林省東豐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企業經營、項目投資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402萬餘元。2014年,被告人王福有退休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攬工程方面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3.9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鑑於王福有具有自首情節和坦白情節,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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