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发布,11月1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同样于11月18日起施行。

在优化完善销售方式上,成都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登记购房人的资格复核不再按照户籍所在地、稳定就业地及社保年限进行顺位排序;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下简称“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1. 首次开盘的“双限地”项目及其后续批次房源;2. 建筑面积在2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房源;3. 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不含200 平方米及以上)2 倍以内的房源。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 倍及以上的房源,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澎湃新闻记者 刘畅)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