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異地攜帶和寄遞迎監管規範。

11月23日,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關於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的規定,每人每次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實行限量管理。

具體而言,國家菸草專賣局通告規定煙具不得超過6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不得超過90個,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不得超過90個,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菸鹼不得超過180ml。

同日,國家郵政局發佈了《關於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限量寄遞的通告》(下稱“《通告》”),指出寄遞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同樣實行限量管理。

對於電子煙產品的寄遞,《通告》進行了5方面具體規定:

一是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爲:煙具2個;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或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

二是寄遞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菸鹼每件限量爲12ml。

三是寄遞煙具、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準多件寄遞。

四是對因技術審評、質量監督檢驗和鑑別檢測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遞煙具、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按照屬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

“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交易主體之間寄遞煙具、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包括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按照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通告》進一步指出。

五是跨境限量寄遞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

近年來,電子煙市場發展迅猛,一方面規避了國家對菸草市場的管理,另一方面擴大了吸菸人羣。但自去年,電子煙在監管層面進入一個更具確定性的軌道,監管體系不斷完善。

11月4日,工信部發布《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計十章九十二條,分別從管轄和適用、一般規定、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方面做出規定。

10月25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自11月1日起,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爲36%,批發環節的稅率爲11%。

6月15日,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已正式上線,電子煙行業迎來“一煙一身份”的監管時代,取得菸草專賣相關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市場主體已可在平臺上進行交易。

4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佈了《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電子煙的煙具、霧化物和釋放物提出明確的技術要求,該標準已於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3月,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建立起電子煙監管體系,提出“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法規已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爲加強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爲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截至發稿,電子霧化設備代工龍頭思摩爾國際(06969.HK)跌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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