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惠民保”業務作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重大改革項目加以推進的浙江省,再度針對這一業務發文。

11月22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銀保監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聯合發佈《關於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就進一步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下稱浙裏惠民保)改革,提出相關意見。

“惠民保”業務,在浙江被通稱爲浙裏惠民保。《指導意見》提出,工作目標是到2025年,建成市場機制運作、羣衆自願投保、基金穩健運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的浙裏惠民保制度,滿足人民羣衆多樣化醫療保障需求,推進具有浙江特色的共富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更加成熟定型。發揮浙裏惠民保在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中的梯次減負作用,困難羣衆醫療費用綜合保障率達到85%以上。加快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穩步提升商業健康保險賠付支出佔衛生總費用比例。

浙江省醫保局在官方政策解讀中指出,要統一全省“浙裏惠民保”制度框架和基本政策,穩步提升統籌層次,力爭用兩年時間,到2024年底前實現省級統籌。

政策解讀還指出,經過近2年時間的實踐,11個設區市推出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浙裏惠民保”制度,實現省域全覆蓋,實現了與基本醫保緊密銜接,發揮梯次減負作用,有效防範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不過,浙江省“浙裏惠民保”工作還存在三方面的困難:一是政策碎片化現象還有待解決。目前,各地“浙裏惠民保”在籌資機制、賠付機制、清單管理、經辦服務等方面做法不盡相同,產品名稱也不一致,亟待在全省層面予以統一規範。二是可持續性運行風險還客觀存在。在運行中出現的投保人員選擇性投保,亟須形成健康運行監測指標體系,保持運行的穩定性。三是工作推進還不夠平衡。從羣衆對“浙裏惠民保”的接受度來看,部分地市對“浙裏惠民保”工作的推進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

總體看,《指導意見》提出了統一全省政策框架的要求,主要對四個方面的基本政策進行了統一。具體而言:

一是投保範圍,明確浙裏惠民保的投保對象爲浙江省全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不設置年齡、健康狀況、既往病史、職業類型、戶籍等前置條件。

二是籌資標準,提出保費標準原則上不高於統籌區當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3%(基本保費約爲100—150元/年),資金籌集以設區市爲單位實行市級統籌,逐步推進省級統籌。

三是賠付機制,明確浙裏惠民保的賠付範圍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有效銜接、功能互補,主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目錄內合規費用的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的合理醫療自費部分等費用進行補充賠付。同時,建立健全“省級+市級”賠付清單制度,並動態調整。

四是運營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加強資金運行風險預警和信息披露,督促承保機構定期向社會公開“浙裏惠民保”運營情況,定期開展第三方審計和評估。

此前,澎湃新聞從部分保險公司處獲悉,已在設計以家庭爲單位的“惠民保”產品。《指導意見》也提出,要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羣衆多樣化需求,積極探索以家庭爲單位的浙裏惠民保投保和賠付機制,並探索試點地區將長期護理保障、生育保障等納入浙裏惠民保的賠付範圍

《指導意見》同時也明確設置了禁止賠付的情形,包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滋補保健、整形美容等非醫療用途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和醫用材料費用;已經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其他不應納入保障的費用。

在資金管理上,《指導意見》明確,浙裏惠民保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承保機構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同一承辦週期內,上年度資金結餘部分轉入下一年度滾存使用;上一個承辦週期內的結餘部分,轉入下一承辦週期滾存使用。年度籌集保費收不抵支時,由承保機構先行墊付,可在下一年度適當調整籌資標準或賠付水平。

針對外界普遍關注的“惠民保”可持續性問題,《指導意見》則要求,着力推進浙裏惠民保運營可持續發展,建立浙裏惠民保評價體系,實現全省投保人數穩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的50%以上,平均投保年齡低於50週歲,資金賠付率達到90%以上,續保率達到70%以上,即探索構建可持續可複製的“浙裏惠民保”指標體系(“5597”)。

此前,浙江省曾多次發文推進“惠民保”業務。2020年10月,浙江省醫保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稅務局、浙江銀保監局等四部門就曾聯合發文,要求結合浙江實際,就推進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發展提出相關意見。

2021年10月,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銀保監局聯合發文,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健康有序發展提出相關要求。文件提出,把商業補充醫療保險作爲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重大改革項目加以推進。同時,各市醫保局要及時指導商業保險承辦公司根據投保率、賠付進度、約定賠付比例等因素,按實際資金賠付要達到協議賠付率90%以上,待遇覆蓋面達到一定比例的要求,及時調整賠付責任和起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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