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上午,吳亦凡強姦、聚衆淫亂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吳亦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北京朝陽法院通報顯示,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

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

其行爲構成強姦罪、聚衆淫亂罪,應依法並罰。

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聚衆淫亂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 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驅逐出境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爲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律師:吳亦凡需服刑完再被驅逐出境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璞表示,吳亦凡需服刑完畢,再被驅逐出境。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也意味着,吳亦凡必須先在中國服滿13年的有期徒刑,再被驅逐出境

北京京師(天津)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專職律師郭凱表示,在吳亦凡涉及強姦的案情中,新聞通報的被害人數爲三人,應當至少在十年以上量刑,但通報中並未提及是否有幼女被害人,是否存在輪姦,或者至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等加重情節,所以吳亦凡因強姦罪被判處十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表示,從一審宣判結果來看,量刑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區間內,具體刑期需要法官綜合全案證據等因素確定。

此外,這對不少網友關於被害人是否獲得賠償的疑問,郭凱律師表示,至於後續是否有附帶民事賠償,要看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夏海龍律師則提到,如吳亦凡方面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次日起十日內上訴。

中國新聞社(CNS1952)綜合自中國新聞網、中新財經、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北京朝陽法院官方微信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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