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科技應用中的算法歧視、隱私侵犯、過度採集用戶數據等倫理問題不僅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擴散了金融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挑戰。

日前,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與中國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召開發佈會,發佈《明珠灣智能金融發展報告(2021)》(下稱《報告》),圍繞人工智能(AI)技術和金融融合、智能金融的發展和監管兩個方面,提出了多項具體建議。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資深研究員、中國證監會原主席肖鋼表示,監管部門要把科技倫理的治理作爲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內容之一,加強對算法模型等的監管和執法。

智能金融發展升級步伐加快

回顧2021年,我國數字經濟保持較快發展勢頭,智能金融推動數字經濟金融發展的作用更加凸顯,智能金融發展從數字化向智能化升級步伐加快。

《報告》指出,我國智能金融發展呈現出四大新趨勢特點:一是,智能金融的發展環境進一步得到規範;二是,人工智能技術推動產生新的研究範式;三是,智能金融應用不斷深化;四是,智能金融轉型步伐加快。

肖鋼表示,人工智能技術綜合運用金融科技的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爲未來金融業發展提供無限可能,是對現有金融科技應用的進化與升級,對金融業發展將會產生顛覆性變革。

智能金融發展日新月異,爲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需要制定與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監管政策與法規。

《報告》認爲,從監管主體看,智能金融本質仍屬金融服務,理應由金融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對智能金融的監督管理,同時,需要市場競爭、互聯網、科技等領域的主管部門參與,實現全領域全鏈條的協同治理。從監管方略看,加快發展智能金融是贏得全球金融科技和金融產業競爭主動權的重要戰略抓手。

警惕運用人工智能過度逐利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金融創新面臨的金融倫理問題主要包括數據倫理與算法倫理兩方面。

對此,《報告》建議,智能金融創新主體應警惕運用人工智能過度逐利、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特別注意其對低收入羣體過度負債的誘惑,以及就此引發的風險;同時督促智能金融創新恪守“負責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創新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控制度和工作機制,強化全流程管控。

此外,《報告》提出,應加快出臺針對智能金融算法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爲智能金融算法釐定行爲邊界;不斷提高智能金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釋性,促進市場各方對智能金融算法的總體理解;確保智能金融算法驅動下的應用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內保持穩定性和安全性;建立智能金融算法問責制,確保智能金融創新主體能夠對智能金融算法的正常運行和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守負責,從而爲智能金融算法的運作提供法律責任承擔的基礎。

在全面強化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問題上,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尹優平表示,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般是大型企業,同時金融業務的專業性較強,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與金融服務提供者往往地位不對等,金融消費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在智能金融服務中,因技術複雜度高等因素造成雙方地位不對等則更爲顯著。

“智能金融創新主體還需要建立完善跨業態、跨領域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防止消費者金融信息被違法竊取和濫用;此外,也需進一步拓寬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範圍,加強對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監管。”《報告》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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