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瀟湘晨報

本報綜合  非長沙戶籍的何某明知自己不具備購房資格,輕信中介公司銷售人員陳某的承諾,以爲其能幫自己購買到長沙的房屋,並支付了購房手續費用3萬元,險些打了水漂。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起委託合同糾紛進行了開庭審理,判決陳某返還何某支付款項3萬元。11月30日,湖南高院公佈了這起案例。

經法院審理查明,何某想在長沙市購置住房但無購房資格,在長沙從事房屋中介服務的陳某提出自己可以幫忙辦理。今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份《中介服務合同》,約定陳某應在2022年2月22日前協助何某辦理“長沙市購房資料”及“銀行住房貸款”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後,陳某未能履行,何某遂向臨湘法院起訴。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中介服務合同》,雖然名爲“中介服務”,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是由被告完成辦理原告在長沙購房的事務,實質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從合同內容看,原、被告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規避長沙房屋限購政策,以非公平渠道獲取購房資格,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合同無效。被告明知其無法完成原告的委託事務,而收取原告支付的所謂“服務費用”構成欺詐,所獲取的款項依法應如數返還給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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