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深圳證監局公佈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薔薇資本交易精達股份股票行爲構成內幕交易,沒收薔薇資本違法所得1272554.83元,並處以2545109.66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林某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2021年4月7日,精達股份籌劃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擬向實控人李某榮鎖價定增募集資金。2021年5月17日,薔薇資本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林某與李某榮在12:33和12:43進行了兩次微信語音通話,之後林某又讓薔薇資本總經理張某向精達股份董事長李某瞭解情況,隨後薔薇資本證券賬戶突擊轉入資金,幾乎全倉買入精達股份,次日涉案內幕信息公開,在開盤後不久薔薇資本即以略低於漲停價的價格全部賣出。

當事人薔薇資本、林某提出申辯意見,2021年5月17日雙方通話背景是李某榮面臨緊急債務危機,當日精達股份股價大跌,影響債務糾紛解決,遂向林某求助買入精達股份股票以避免股價異常波動。當事人認爲,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證據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

深圳證監局認爲,薔薇資本證券賬戶2021年5月17日交易精達股份的金額僅佔該股當日成交額的2.4%,難以達到“避免股價異常波動”的效果,其持股時間僅1日,顯示其目的在博取價差,而非穩定精達股份股價。

內幕交易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往往難以通過直接證據來證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明確,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下,考慮到部分類型的證券違法行爲具有特殊性,由監管機構承擔主要違法事實的證明責任,通過推定的方式適當向原告、第三人轉移部分特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行政相對人舉證未達到排除其嫌疑標準的,即認定證券違法行爲成立。

一般認爲,內幕交易行爲的認定,適用明顯優勢證明標準。所謂“明顯優勢證明標準”又稱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如以蓋然性理論來說明,介於0%~100%的蓋然性刻度盤上可被劃爲幾個級別:0%=絕對不可能;1%~24%=非常不可能;25%~49%=不太可能;51%~74%=大致可能;75%~99%=非常可能;100%=絕對肯定。有人認爲“明顯優勢標準”應接近於以上刻度盤上的“非常可能”區間,即具有高度的蓋然性。

根據《紀要》,在內幕交易處罰中,只要證監部門掌握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則可通過推定方式認定當事人的行爲構成違法。當然,如果當事人舉出反證事項之一,則不構成違法。基於薔薇資本買賣“精達股份”的時間、賬戶資金流動等情況,可謂極爲巧合或蹊蹺,種種巧合疊加在一起是極小概率事件,證監部門認爲當事人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概率實在太小了,而構成內幕交易的證據應該是達到了“明顯優勢標準”;但本案當事人也並沒有舉出有力的反證事項。

當然,《紀要》等確立的推定規則,主要適用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近親屬、密切關係人和聯絡接觸人等主體,針對的只是一次信息傳遞過程,不涉及多次傳遞。也就是說,目前推定只能基於基礎事實作一次推定,不能在推定的基礎上再進行多輪推定。假設推定一次的準確概率爲80%、三次推定準確概率就下降爲50%左右。本案李某榮爲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某與其有過接觸聯繫,只有一次信息傳遞過程,推定規則當然可以適用。

對於多層次信息傳遞進行的交易,也應有所遏制。比如對於第二層次信息傳遞進行的交易,建議也可推定,如果證據確鑿,每次推定準確概率爲90%,兩次推定概率仍不低於80%,仍可達“明顯優勢證明標準”。當然,這種情況只宜追究行政責任、不宜追究刑事等責任。

總之,薔薇資本被罰事件昭示:所謂“內幕交易”,終有真相大白的時刻,切勿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因爲利用內幕信息的交易過程,總會留下一些蛛絲馬跡。因此,參與資本市場,只有敬畏市場,敬畏法律法規,“陽光交易”纔是正道。否則,必將碰得頭破血流,得不償失。

(作者爲財經時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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