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按照公司規定,每天中午12點20分至13點10分爲午休時間。而江嘉興(化名)認爲,這是一段難得的休閒時光,並多次利用這段時間在辦公室大聲播放手機音樂或手機視頻,毫不顧及他人感受。爲此,公司以其在工作場所喧譁爲由,先後給予其7次警告、嚴重警告等處分。

江嘉興不承認自己的行爲存在過錯,認爲午休時間並非工作時間,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對他的警告限制並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權。當公司依據員工“受到嚴重警告後再次違紀給予解僱處分”之規定將其辭退時,他則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5萬元。

法院認爲,勞動者雖享有休息的權利,但應以不影響他人爲前提,在午休期間選擇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他人的應有之義,而江嘉興通過外放音樂等方式在辦公場所製造各種聲音,應屬於在工作場所喧譁的一種方式。鑑於其在辦公場所不顧他人感受,肆意放縱自身喜好,在受到多次警告提醒情況下仍未作出任何改變,公司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將其解僱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於近日終審判決駁回江嘉興的訴訟請求。

午休時間打擾他人

員工受到七次警告

江嘉興所在公司是一家汽車配件生產企業,其2011年8月入職後被分配到伸縮管廠當操作工,後調至生產部製造科擔任技術員職務。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每天8點30分至17點30分上班。其中,12點20分至13點10分爲午休時間。然而,在午休時間,江嘉興卻因自己的不當行爲多次受到處罰。

2021年6月30日,公司第1次警告江嘉興,事由爲他在工作場所大聲播放手機音樂,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經提醒後仍不改正。

2021年8月31日,公司第2次警告江嘉興,事由仍是其在工作場所內製造手機噪音,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經多人提醒後仍不改正。對此,他提出異議,認爲自己是在午休時間玩手機,並非工作時間。午休時間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針對午休時間玩手機有聲音給予警告限制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權。況且,其當時在玩遊戲,遊戲聲音並非連續傳出,經提醒其一局遊戲結束後退出了遊戲改爲調低音量看視頻。

2021年10月9日,公司第3次警告江嘉興,事由爲午休時間其在工作場所內大聲播放手機音樂,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正常午休,經提醒後仍不改正,導致部門多人聯名投訴。

江嘉興辯稱,其在午休時間玩手機並非上班時間,公司針對午休時間給予違紀處罰書,侵犯了其人身自由,處罰書中記載其他部門聯名投訴,是公司故意爲之。

2021年10月13日,公司第4次警告江嘉興,認爲其持續在工作場所內大音量玩手機,影響到其他部門人員,公司收到多人書面投訴,經主管多次提醒後仍不改正,繼前3次警告後,再次違反紀律。

江嘉興對此次處罰同樣提出異議,稱每個人有每個人的休息方式,其休息方式爲玩手機,午休時間爲自由活動時間,其通過午休時間玩手機的方式達到休息的目的,公司一直對其進行變相打壓或限制。

2021年10月13日,公司向江嘉興發出《午休調離工作崗位通知》,以其持續長時間在午休時間大音量玩手機、製造噪音,嚴重影響其他同事休息,在多次提醒警告後仍不改正,要求其從2021年10月13日起中午12點20分至13點20分喫完午飯後在公司大廳接待處休息,未經允許不可進入辦公室,如強行進入辦公室並繼續製造噪音影響其他人,公司將按嚴重違紀處理。

2021年10月14日,公司第5次警告江嘉興,稱其午休時間不執行公司通知的午休安排,繼續在工作場所內大音量影響別人,勸說時對抗不改正,導致公司報警處理,再次嚴重違反紀律。

江嘉興對該次處罰提出異議,稱午休時間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公司開出的午休安排及處罰是對其變相的欺壓,公司企圖以報警的方式來對其進行恐嚇。

2021年10月20日,公司第6次警告江嘉興,稱其在午休時間不執行公司通知的午休安排,繼續在工作場所內製造噪音影響別人,多次勸說、多次警告、多次管理無效,再次嚴重違反紀律,再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江嘉興對該次處罰提出異議,稱其沒有故意製造噪音,只是按照其休息方式在午休並且午休時間其有自由活動的權利,其曾按要求調低過音量,但無論音量多小他人都說吵。公司給其開出的午休調離崗位通知,其已提出異議,在公司不給出合理的解釋說明前,其拒絕執行。

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7次警告江嘉興,稱其至今不執行公司通知的午休安排,10月21日繼續在工作場所內製造噪音影響別人,多次勸解、多次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服從上司管理,再次嚴重違反紀律,再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公司依規辭退員工

員工索賠未獲支持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向江嘉興發出解聘通知書。該通知的主要內容是:江嘉興在2021年多次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對其發出多個普通警告、4個嚴重警告,但其仍不改正錯誤,且不服從管理。依據《員工工作規則》第86條第1項規定,決定給予其解僱處分。

江嘉興不服公司決定,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5.5萬元。經審理,仲裁裁決駁回其請求。其不服該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是公司解除與江嘉興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從公司提交的證據《違紀視頻》中可見,江嘉興在2021年6月30日午休時間在辦公室通過藍牙音箱外放手機音樂,在2021年8月31日午休時間在辦公室使用手機打遊戲,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12日在午休時間使用手機打遊戲和觀看視頻,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21日在午休時間在辦公室使用手機打遊戲。而江嘉興在打遊戲和觀看視頻過程中均未將手機調成靜音模式或通過戴耳機等方式阻止手機聲音外放。

一審法院認爲,友善是作爲公民的基本道德規範,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江嘉興在辦公場所不顧他人感受,肆意放縱自身喜好,在公司以多次警告提醒其行爲已干擾他人的情況下,仍未作出任何改變。勞動者雖然享有休息的權利,但理應以不影響其他人員爲前提,在午休期間選擇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勞動者的應有之義,江嘉興通過打遊戲、觀看視頻、外放音樂等方式在辦公場所製造各種聲音,應屬於其在工作場所喧譁的一種方式,亦非合理解決問題的途徑。

公司《員工工作規則》明確規定,在工作場所內喧譁給予警告處分;在一個年度內得到一次警告後,再次違反紀律的,給予嚴重警告;一個年度內警告累計三次、嚴重警告累計兩次又再次違紀的給予解僱處分。雙方對《員工工作規則》的真實性無異議,公司據此解除與江嘉興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與江嘉興的勞動關係。因江嘉興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並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江嘉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爲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針對該問題,江嘉興雖提出本案上訴,但其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應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應當予以確認。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 趙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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