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證券時報·e公司

e公司訊,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發佈關於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其中提到: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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