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證監局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毛曉東、黃錦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毛曉東、黃錦洪:

經查,你們在執行浙江卓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錦股份或公司)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天健審〔2022〕4738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成本與付款循環審計程序不到位

對部分函證未保持有效控制,對部分回函可靠性及回函的不一致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未準確記錄審計底稿歸檔後新實施或追加的訪談程序。未保持恰當的職業懷疑,對相關款項支付和付款審批流程及會計處理異常、發票金額與會計信息不一致等未採取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二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銷售與收款循環函證相關審計程序不到位

對部分函證收件人和寄件人不一致、回函內容前後不一致等未採取進一步措施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以上行爲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毛曉東、黃錦洪作爲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相關行爲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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