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慄玉晨

近三年來,儘管公衆關注的焦點更多集中在預防和救治上,但疫情防控本身也是向公衆普及《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過程。隨着疾病更名和防控調級,疫情防控和釋法普法工作更應該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這不僅是說明白防控調級的法理依據、深入闡明防控調級合法性的需要,也是堅定依法抗擊各類傳染病的信心、爲更好應對各類傳染病打下堅實法律實施民意基礎的必然要求。

12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同時,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關於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的總體方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調整爲“乙類乙管”。

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國開始實施嚴格的新冠傳染病甲類防控措施後,疫情防控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調整。與疫情防控“第九版方案”、優化防控“20條”、“新10條”相比,此次疾病更名和調整防控等級,是對近三年來疫情防控工作的全面總結,是對疫情防控新形勢新任務的科學理解和把握。

此次具有標誌性意義的防控調級,將爲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做好防控調級後各項“保健康、防重症”相應措施的釋疑,也要重視從法理層面對此次調級主動釋惑。只有將釋策與釋法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完整、準確、全面落實防控新目標、新要求,更有利有力依法科學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從釋策層面看,關鍵是講清楚防控調級的可行性,打消公衆的各種疑慮和擔心。近段時間,隨着各項疫情防控舉措的相繼優化,各級衛健部門不斷從新冠病毒致病性、疫苗接種水平、救治經驗積累等方面進行科普,近三年來公衆“談冠色變”的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新冠病毒感染從“乙類甲管”迴歸“乙類乙管”後,可能出現新冠病毒感染率快速上升的趨勢。短時間內新冠病毒感染者大幅增多,將明顯增加就醫需求,同時醫務人員自身感染將導致醫療服務供給減少,部分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可能加劇。與此同時,部分公衆在調整初期對新冠疫情快速上升可能出現焦慮情緒,擔心新冠感染後的健康危害。

因此,要確保新冠病毒感染“乙類乙管”平穩實施,必須將防控調級的可行性向公衆解釋清楚。醫療資源提前準備得怎樣,分級分類診療機制如何運作,相關中藥、對症治療藥物、抗病毒藥物、抗原檢測試劑等供應保障如何……這些在優化防控措施後一度給一些地方帶來巨大壓力的問題,能否在防控降級後儘可能避免,從而打消公衆疑慮,是有關各方都不能忽視的一大挑戰。

從釋法層面看,關鍵要說明白防控調級的法理依據,堅定公衆依法抗擊各類傳染病的信心。近三年來,儘管公衆關注的焦點更多集中在預防和救治上,但疫情防控本身也是向公衆普及《傳染病防治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過程。如今,隨着疾病更名和防控調級,疫情防控和釋法普法工作更應該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這不僅是深入闡明防控調級合法性的需要,也是爲將來更好應對各類傳染病打下堅實法律實施民意基礎的必然要求。

爲此,不但要向公衆講明白,當一種傳染病可能對公民的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時,國家對社會生活採取高強度干預措施具備法理依據,而且也要講清楚,當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減弱,對於經濟和社會的影響減輕時,國家動態調整干預措施的強度,保證傳染病防控措施因時因勢優化調整同樣擁有法理依據。不僅要詳細介紹我國有哪40種法定傳染病,還要告訴公衆,分類管理一直是我國傳染病防控的策略,實行動態調整、依法科學管理一直是我國應對傳染病的基本原則。

防控調級是我們走小步、不停步,努力在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尋求最適合平衡點的重要關口。要順利度過流行期,確保平穩轉段和社會秩序穩定,各地還要在釋策與釋法各個環節做更多艱苦細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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