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代言保健品廣告被罰,又一知名影視演員“翻車”了。

最近,#潘粵明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罰#這一話題衝上微博熱搜,在網絡平臺掀起熱議。

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潘粵明因代言違法保健品廣告,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5.8萬元,罰款約25.8萬元。據瞭解,涉案產品廣告存在不少問題,如未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等。12月26日下午,潘粵明工作室官方微博對於違法代言被罰一事發布致歉聲明稱,已深刻認識到自身存在的工作疏漏,自願並完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實際上,近年來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不止這一起。今年5月,演員景甜因違法廣告代言行爲被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722.12萬元。

親身下河知深淺,親口嘗梨知酸甜。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因基於對明星的信任,而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但很多明星並沒有實際使用過他們代言的產品。只有親自用過才知產品好壞,才能將真正可靠的產品推薦給消費者,因爲很多消費者就是衝着明星代言纔去買的。此外,一些保健品等代言產品即便沒有作用,不喫就算了,可萬一遇到明星代言的類似互聯網投資平臺詐騙等情況,那消費者損失就大了。之前演員胡軍就因代言“悟空理財”,使34萬人受騙,涉及金額390億元。

商業代言是明星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不當的產品或不當的代言方式都有可能觸碰法律“禁區”。明星代言廣告翻車現象,表面上看是明星藝人的形象輿論危機,但反映出明星藝人法律意識欠缺,很多明星接廣告時只看到經濟利益,而忽視了需要承擔的責任。要知道,影視行業競爭激烈,新人輩出,明星的名氣來得快,如果不善於維護利用,過度透支的話,名氣去得也快,最終會被粉絲和市場淘汰。

今年10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明星不得爲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行廣告代言,從事保健食品等行業的企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廣告宣傳,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廣告宣傳的有關規定。此外還提出,對於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的,要堅決依法處罰到明星本人,不得以處罰明星經紀公司替代對明星的處罰。

明星們更要注意的是,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不只面臨高額罰款,還可能受到“禁業三年”的處罰。根據《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爲廣告代言人。

明星代言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既然端起了這碗飯,最起碼應該尊重一下消費者。千萬別辛苦打拼多年,最終都付諸東流。

作者 | 辰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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