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一中法院

12月30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對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2550萬元。

據“上海一中法院”官微,2022年12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上海證大文化創意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文創公司)、被告人戴志康等7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一案,對證大文創公司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下幣種均爲人民幣);對戴志康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2550萬元;對戴衛新、鬱耀、張豔華、陸衛豐、顧文俊、徐生寬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1,000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2006年7月,被告人戴志康註冊成立被告單位證大文創公司。爲實施非法集資活動,戴志康於2011年至2014年先後成立上海證大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投資諮詢公司)、上海證大大拇指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大拇指公司)、上海證大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證大愛特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大愛特公司)等“證大系”企業,並以證大文創公司爲頂層管理。

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經戴志康決定和授意,在未經有關機關批准的情況下,證大投資諮詢公司對外招攬借款人簽訂主要期限爲12-36個月不等的借款合同,在扣除相關服務費用後放貸給借款人,再將放貸債權按照借款合同金額拆分包裝成期限1-36個月、年化收益5%-15%不等的債權轉讓型理財產品,通過對外宣傳保本付息等,由證大大拇指公司線下或者證大愛特公司“撈財寶”平臺線上發售,從而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

2016年4月起,爲應對“證大系”企業債權逾期還款率攀升造成的無足量資金放貸、無法生成足量債權、無法包裝足量理財產品、無法募集足量資金的惡性循環,戴志康經由戴衛新彙報後,決定採用虛假髮售逾期債權產品、虛假湊標等手段繼續向社會公衆非法募集資金。

經審計,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證大系”企業累計向35萬餘名出借人銷售理財產品共計596.66億餘元,至案發造成2.65萬餘名出借人未兌付本金共計75.21億餘元。其中,2011年11月至2016年4月14日,“證大系”企業非法募集資金179.60億餘元,未兌付本金1.54億餘元;2016年4月15日至案發,非法募集資金417.06億餘元,未兌付本金73.66億餘元。前述所募資金主要被用於放貸、兌付出借人資金、支付運營費用等。

上海一中院認爲:被告單位證大文創公司及被告人戴志康等7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證大文創公司及戴志康等7名被告人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對證大文創公司以及各名被告人應予數罪併罰。證大文創公司、戴志康等人的非法集資行爲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秩序,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結合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市司法機關將繼續加強對涉案資產的追贓挽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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