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張晨

如何通過司法手段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中英文雙語《中國海事審判(2018—2021)》(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共受理的案件涉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十一家海事法院四年間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臺籍船舶24艘。我國海事審判日益發展,已經建成亞太海事司法中心,正向着建設國際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標邁進。

完善海事審判規則

“越來越多國家的當事人在案涉爭議與我國沒有連結點的情況下,主動選擇中國海事法院管轄,充分體現了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最高法民四庭有關負責人介紹道。

根據《報告》,圍繞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加快建設海洋強國,最高法2018年至2021年先後出臺《關於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爲“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等文件。

一系列司法文件,指導海事審判各級法院提高司法效能、創新審判機制、強化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珠三角港口羣國際競爭力提升、上海全球樞紐港建設、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浦東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區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最高法先後制定海事訴訟管轄、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和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案件系列司法解釋,不斷完善海事司法管轄規定,爲依法管海治海護海提供製度支持。制定海洋環境司法保護、審理涉船員糾紛等多個司法解釋,保障了法律的統一、規範適用。”上述負責人說。

審結一批精品案件

目前,我國已形成包括11家海事法院、42個派出法庭在內的全國海事審判組織體系,成爲世界上海事審判機構最齊全、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國家。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恪守國際條約義務,尊重國際慣例,準確適用準據法,審結了一批影響重大、有規則指引作用、有助於推動法治進程的涉外商事海事精品案件。

2019年2月,備受關注的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產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在最高法審結,糾正了一審判決中的部分責任認定,清晰闡明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準據法的關係,併入選了“一帶一路”建設指導性案例,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與規則指引作用。

《報告》顯示,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各類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執行案件132633件、審執結133309件。審結多起新類型、疑難複雜、有重大影響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其中,天津、大連、青島海事法院妥善審理康菲溢油事故系列案,上海、廈門、海口等海事法院妥善審理涉釣魚島船舶碰撞案、南海海域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等,宣示了我國海洋領土主權,維護了我國海洋權益。

根據各類海事案件概況統計數據,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結案88764件(海商案件佔比60.78%,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佔比16.7%,海事案件佔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佔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結案4227件。海事法院試點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轄案件、請示案件),其中寧波海事法院41件,海口海事法院4件。

共建司法合作平臺

隨着“一帶一路”建設的不斷推進,國際航運中心繼續向亞太地區和我國轉移。

“各海事法院立足服務海洋強國建設,充分發揮海事審判職能,圍繞海洋權益維護、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等目標任務,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爲具有較高國際影響力的國際海事司法中心。”最高法民四庭有關負責人指出,青島海事法院妥善化解外籍“尼莉莎”輪扣押案,外國當事人特意將船舶更名爲“尊重”(RESPECT),向中國法治致敬。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廣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環保司法合作平臺,打造“北部灣—瓊州海峽”海洋環境資源保護“朋友圈”,藉助線上調解、線下協同工作模式,成功跨域調解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天津、大連、青島海事法院簽署框架協議,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開展渤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調聯動和深度合作。

“各海事法院共建共享海洋環保司法合作平臺,唱好‘大合唱’。”該負責人指出,各海事法院還加強與檢察、公安、行政主管機關的協調配合,與海事局、海警局、海洋局等建立溝通會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機制,形成共同維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海域安全的合力。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堅持陸海統籌、人海和諧、合作共贏,協同推進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權益維護,加快建設海洋強國。”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該負責人表示:“海事司法是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力量之一,積極開展海洋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實踐,構建了守護碧海藍天的有力司法防線,必將爲促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發揮出更加顯著的作用。”(張晨)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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