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解麗)昨日,國家醫保局、財政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冠治療仍延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先行執行至3月31日。相關政策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爲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費用問題影響治療,對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續“乙類甲管”時的政策,全額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費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該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時間計算,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新冠患者門急診治療費用保障上,通知表示,要求實施專項保障提高門急診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治療新冠的報銷水平。加大醫保對農村地區、城市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傾斜支持力度,對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狀參保患者門急診費用實施專項保障,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配足醫保藥品目錄內(含各省臨時增補)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物,參保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新冠治療有關的(醫保目錄範圍內)門急診費用,原則上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不低於70%。具體規定由地方醫保部門商財政部門根據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研究確定,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參保患者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冠門急診治療費用,按照其他乙類傳染病醫保報銷政策,對納入醫保範圍的看病和藥品費用,應報盡報。

在新冠患者用藥保障上,通知中明確,爲適應當前疫情形勢,滿足新冠患者用藥需求,決定臨時擴大醫保藥品目錄,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現行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有治療發熱、咳嗽等新冠症狀的藥品660種,在此基礎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內包含的新冠治療藥品也實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藥品仍然不足的地方醫保部門參照各省聯防聯控機制認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品目錄,結合醫保基金運行情況,可臨時性擴大醫保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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