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網 

光明網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孫滿桃)張某某、張某、毛某某三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巨蟒峯,在世界自然遺產地、世界地質公園三清山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巨蟒峯上打入26個巖釘,造成嚴重損毀,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法環境公益訴訟專題指導性案例。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件,即指導案例208號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系首例自然遺蹟保護公益訴訟。

這起案明確侵權人以破壞性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遺產三清山巨蟒峯,應當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對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認定方法進行了有益探索,通過司法裁判引導社會公衆樹立正確生態文明觀,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珍惜愛護生態環境。

記者獲悉,該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審理。

根據法院通報,2018年,專家組針對張某某等三人造成的損毀進行了價值評估。專家組認爲,三名當事人的行爲雖未造成巨蟒峯山體坍塌,但對其造成了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對巨蟒峯作爲世界自然遺產的存在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加速了山體崩塌的可能性。

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決:一、被告張某某、張某、毛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公告內容應由一審法院審定;二、被告張某某、張某、毛某某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人民幣60000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至一審法院指定的賬戶,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三、被告張某某、張某、毛某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公益訴訟起訴人上饒市檢察院支出的專家費150000元。

宣判後,張某某、張某提起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爲,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侵權人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對於破壞自然遺蹟和風景名勝造成的損失,在沒有法定鑑定機構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參考專家採用條件價值法作出的評估意見,綜合考慮評估方法的科學性及評估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自然遺蹟的珍稀性、損害的嚴重性等因素,合理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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