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編輯同志:

四年前,一家公司曾向我出具過欠薪條,言明半年內付清欠薪。因爲公司沒有按時支付欠薪,我在到期兩年後,通過快遞向公司寄送過討薪通知。公司雖已簽收,但一直沒有付款。日前,公司又以超過了三年、已經過期爲由拒絕支付。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李萍萍

李萍萍讀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這裏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指的是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向法院請求保護的法定期限,如果權利人沒有在期間內行使請求權,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與之對應,員工向法院請求責令用人單位支付欠薪的訴訟時效,爲約定支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三年,如果出現對應的法定情形,可以在對應情形出現後重新計算。

結合本案,你的請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無疑取決於你通過快遞向公司寄送索要欠薪信件,是否屬於“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你在欠薪半年到期的兩年後,通過快遞向公司寄送過討薪通知,已產生時效中斷,即可以重新計算三年,至日前自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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