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陽戈

熟悉國中水務(600187.SH)的投資者可能還記得在2022年11月份,時任獨立董事吳昊被上交所予以公開譴責的事宜。

根據當時處罰決定,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稱,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也未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進行審議,未對定期報告發表意見,未在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根據公司於2022年5月18日披露的監管工作函回覆公告,公司曾於2022年3月8日收到吳昊的辭職報告,經提名人出面與其溝通挽留後,吳昊同意繼續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吳昊分別於2022年3月8日、3月22日參加公司董事會,均正常履職。公司於2022年5月11日披露吳昊於5月10日提出辭職。

監管層認爲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任期自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0日) 未按規定履行審議及簽署確認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上述行爲違反了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吳昊在當時提出了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但責任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最終上交所決定對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

這之後,吳昊因爲不服,向上交所申請了複覈,提到的“未出面挽留”的細節,與公司披露內容不一致。

吳昊稱,自己已於2022年3月8日提出辭職並生效,不再負有審議公司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紀律處分對其任職時間認定錯誤:一是2022年3月7日,其就辭職事項與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進行過交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出面挽留;二是提出辭職後,其於2022年3月8日、3月22日參加董事會,是對前期工作的收尾,並非撤銷辭職申請;三是其於2022年5月10日發送公司的信函明確指出此前已辭去獨立董事,辭職並非於2022年5月10日發生。

對於吳昊的說辭,上交所監管業務部門表示,一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具有嚴肅性並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申請人提出辭職後仍以獨立董事身份繼續履職參加董事會並簽字發表獨立董事意見;公司多份公告也披露其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投資者對申請人履職具有合理預期。已辭職不負有審議定期報告法定義務、參加董事會系收尾工作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申請人在年度報告審議期間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負有對年度報告審議並明確發表意見的法定義務。但申請人未能依規履職,無正當理由缺席董事會,未對定期報告發表意見和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述相關違規事實清楚,情節嚴重,對其公開譴責符合相關業務規則,並無不當。

後續複覈委員會複覈意見雷同,最終維持《關於對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對國中水務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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