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監管部門首提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措施。2月2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根據險企的分類結果,擬定在業務範圍、分支機構設置和資金運用範圍上進行明確與限制。

監管旨在進一步強化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在業內人士看來,《意見稿》提出的分類分級更爲細化,將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巨大引導作用,從而倒逼保險公司規範發展。

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是指監管機構以人身險公司監管評級爲基礎進行分類,根據《意見稿》對分類後的人身險公司採取相應監管政策或監管措施的監管活動。

根據《意見稿》,人身險公司分爲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整體而言,監管機構根據分類結果可調整人身險公司經營業務範圍、人身險公司經營區域以及開展人身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並調整資金運用業務。

將銀保監會此前發佈的《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與《意見稿》相聯繫,對於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而Ⅰ類公司在經營範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並且在經營範圍內,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監管機構如何根據分類結果調整人身險公司經營區域?《意見稿》中提出,Ⅳ類公司和Ⅴ類公司原則上不得增設各級分支機構。而Ⅰ類公司可按照全國人身險市場準入規劃在全國範圍內依法合規增設各級分支機構。

此外,根據《意見稿》,監管機構還可以根據分類結果開展人身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並調整資金運用業務。

2022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將人身險公司綜合風險水平等級分爲1-5級,等級越高風險越大,5級便被列爲高風險機構。在資深精算師徐昱琛看來,相對而言,《意見稿》提出的分級更爲細化,而且對開展的業務和投資範圍有了更明確細緻的規定。

“對於評級較低的人身險公司而言,業務開展、機構設立,包括投資等會有相應的限制,這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通常原則。”對於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緣何提上日程,徐昱琛表示。

《意見稿》如果落地,對於評級較好或較差的公司都將帶來一定的影響。徐昱琛進一步表示,原則上,評級越好的人身險公司,業務開展範圍越寬鬆、越靈活。對於評級差的公司,需要有動力通過合規經營等來改善評級,所以《意見稿》對於人身險公司當前和未來發展都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祕書長宋佔軍也表示,分類監管是監管部門進一步推進分級分類專業監管的重大舉措。分類監管結果直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業務和負債業務,將對保險公司經營產生巨大引導作用,從而倒逼保險公司規範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稿》還擬定人身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此外,人身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採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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