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還原

某上市公司Y於2021年4月公告《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擬以9.4億元對價收購標的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100%的股權。而B公司的股東權益賬面值僅爲19,172.72萬元,估值增值率高達392.05%。本次交易完成後,Y公司的商譽將增加74,827.28萬元,佔最近一期總資產的比例達到36.55%,佔淨資產的比例達到54.45%。

在此之前,另一上市公司T曾在2018年擬以10億元的整體估值收購B公司60%股權,當時T公司與交易對方約定B公司2019年至2021年業績承諾分別爲9,000萬元、11,000萬元和13,000萬元,該次收購最終終止。而本次Y公司公告的交易報告書顯示,B公司2019年和2020年實現的淨利潤分別爲3177.33萬元和7000.74萬元,與預期值相差甚遠。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公益性持有所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是Y公司的一名“小股東”。針對Y公司收購B公司的事項,投服中心以股東函件的方式,示範行使質詢權,質詢內容包括:(1)請Y公司說明B公司2019年及2020年實現的淨利潤與其在2018年預計可實現的淨利潤相比差異較大的原因,以及相關影響因素對本次收購的業績承諾可實現性的影響。(2)請Y公司說明本次發行股份選擇最低參考價的原因及合理性,並說明這一選擇是否有利於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同時,投服中心建議Y公司將B公司實際控制人增加爲本次交易的業績補償義務人,以便提升補償義務人的整體業績補償能力。Y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回覆了投服中心,並將部分回覆內容補充披露在《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修訂稿》中。

2021年10月,Y公司公告稱將交易價格下調至9億元。2021年11月,Y公司公告《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不予覈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申請的決定》,公告顯示證監會併購重組委認爲Y公司未充分說明標的資產的核心競爭力,交易完成後商譽佔比較大,不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不予覈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最終Y公司終止了本次收購。

二、案件評析

(一)資產收購需關注標的公司盈利能力

本案例中,B公司在2018年預測的2019年及2020年淨利潤與其實際實現的淨利潤差異較大,B公司是否能按預期爲上市公司帶來正向收益存在疑問。收購外部資產,是上市公司擴大業務規模,取得優質資產的重要方式,標的資產進入上市公司後,能否在可預期的未來給上市公司持續帶來穩定增長的利潤貢獻至關重要。標的公司的盈利能力是上市公司董監高、監管機構及廣大投資者面對股權收購時普遍關注的重點。投服中心對於此類案例,通常會圍繞標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從標的公司歷史情況、核心競爭力及所屬行業狀況等方面,分析收購事項是否能給上市公司帶來正向收益。

(二)關注公司治理做“積極股東”

廣大投資者也可以積極關注上市公司資產收購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項,及時行使股東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賦予上市公司股東利潤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權、表決權、建議權、提案權等權利,如果投資者發現上市公司在資產收購、證券發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經營治理環節存在不適當、不合理甚至違法違規行爲時,可以參考投服中心示範行權案例,通過參加股東大會、發送股東函件、參加業績說明會、網上問詢等方式行使表決權、質詢權、建議權等權利,做上市公司的“積極股東”,共同參與提高公司質量,分享公司成長紅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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