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物業返還全體業主4000萬元並一審勝訴的上海“最牛業委會”,爲許多正在維權的業主走通了一條“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新路。

這個上海“最牛業委會”爲何與服務長達20年的物業對簿公堂?20年的費用如何追溯審計?近兩年時間的訴訟過程究竟經歷了什麼?

前8年無人監管

新年過後的中遠兩灣城,一切平靜如常,只是入戶大堂多了一張紅底公告:維護業主共同利益,追索業主共有財產。

公告載明,我們合理有據地推算出上海中遠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遠物業)應予返還小區業主的資金數額,並據此提交“增加、變更訴論請求的申請書”。法院合議庭經過多輪庭審,最終採納了業委會的合理訴求,判決中遠物業公司應返還全體業主共計4000萬元

記者瞭解到,上海上世紀90年代大規模舊區改造後建成的中遠兩灣城,建設週期有整整7年,2006年全面竣工交付,近1.2萬戶、約5萬人搬入了擁有96棟大樓的超級小區。

根據歷史報道,中遠兩灣城的名字來自“上海城市發展大事記”標杆性事件之一——“兩灣一宅”棚戶區改造,這個大型商品房小區的在當時有着最超前的設計理念:40%以上的綠化覆蓋率,首層架空、疏密有度的建築佈局;6公頃中央公園、主題綠化、1.85公里長的蘇州河景觀岸線;九年一貫制學校“中遠實驗學校”,高標準幼兒園、商業休閒街、燈光網球場、陽光游泳池和高檔會所等等……

事實上,這個小區正式交付入住之後,在物業監督管理方面“裸奔了七八年”。

直到2015年前後,第一屆業委會才正式成立。和大多數住宅小區一樣,中遠兩灣城前兩屆業委會履職期間,同樣因爲小區諸多紛爭“炒掉”業委會主任,導致業委會履職受到一定程度影響,並且第三屆業委會的選舉還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

事實上,第一屆、第二屆業委會在費用審計時都發現了問題,比如一些無需業主承擔的費用,卻被移花接木轉入了物業費之中,此外一些地面新增停車位、電梯廣告等收益賬目無法釐清。

直到2019年12月,第三屆業委會才經選舉產生,這麼多年的導致其一直沒能妥善處理與物業的矛盾。

“第三屆業委會成立了以後,小區業主對業委會的要求就是:選聘物業、原物業全面審計。經過全體業主授權,業委會成立了審計工作小組,對物業提出了審計方案,但物業拒絕配合,這才進入了訴訟環節。”中遠兩灣城業委會韓主任向記者表示。

20年舊賬怎麼查?

被告中遠物業,曾爲中遠兩灣城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長達20年。樹大根深,查賬何其艱難。

韓主任透露了一個細節:法庭上來來回回幾個交鋒,開了幾次庭,進行不下去,法院就提出司法審計,中遠物業的代理人對司法審計一開始是同意的,過後又拒絕了審計程序

“20年啊,物業從地上到車庫,光電錶就有幾百只,甚至20年前每個月抄電錶還是手工進行的,即使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要追溯到電力公司、水務公司的逐月記錄,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我們只能從公共收益入手,有多少地面停車位、有多少廣告費用、多少部電梯的廣告款,這個數據是死的對不對?”

然而,到了停車費用這一關,又卡住了。

小區9個大門的車輛進出,在車場管理系統雲端數據中應該一目瞭然,但信息卻消失了。

“申請了法院調查令後發現,9個檔案的數據真真切切被刪除了。”

但業委會仍然堅持到底,發現了一份原物業告知停車數據管理方刪除數據的函件,並且函件日期正是訴訟發生之後。

最終,“最牛業委會”用幾百、幾千元一筆筆細細碎碎的單據積累成了小山一樣高的訴訟材料,同時結合被告歷年審計報告中的矛盾點和破綻,推算出了應返還金額。

據此,業委會起訴的金額爲6200萬元,一審判決把返還金額酌定爲4000萬元

律師:判決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

有翻案可能

“如果法院判下來,也確認了4000萬元,根據業委會議事規則,這4000萬元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不進入維修資金賬戶,就進入公共收益賬戶。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公共收益也是每個季度以不低於50%的比例返回到普通維修資金賬戶,每家每戶都享有權益。

一審判決書顯示,該判決於今年1月31日作出。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遞交上訴狀。

也就是說,目前該判決尚未正式生效

上海市尚法律師事務所房地產部主任律師唐震東、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永生均認爲:“該案中的訴訟請求及其對應的判決項有待進一步規範。”

因爲,關於公共收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表述爲“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多少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某種用途”。

本案中判決向業主委員會返還公共收益,也就意味着訴訟請求大概率是“請求判決被告向業主委員會返還多少多少公共收益”。

唐震東和付永生認爲,這樣的訴訟請求與判決內容與法律規定不符,給被告翻案留下了漏洞

兩位律師展示了《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爲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屬於前款所稱擅自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情形,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將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的收益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行爲人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記者|包晶晶

編輯|段煉 陳夢妤 杜波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