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辦公廳

爲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則,推動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開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的修訂工作,形成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述制度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徵求意見稿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資本辦法》實施十年來,在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優化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爲我國金融進一步對外開放創造了有利條件。近年來,隨着經濟金融形勢和商業銀行業務模式的變化,《資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問題,有必要依據新情況進行調整。

與此同時,巴塞爾委員會(BCBS)深入推進後危機時期監管改革,先後發佈了一系列審慎監管要求,作爲全球資本監管最低標準,並將在未來逐一開展“監管一致性”(RCAP)評估,確保各成員實施的及時性、全面性、一致性。

銀保監會立足於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結合國際監管改革最新成果,對《資本辦法》進行修訂,有利於促進銀行持續提升風險計量精細化程度,引導銀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二、本次修訂的原則是什麼?

一是堅持風險爲本。風險權重是維護資本監管審慎性的基石。風險權重的設定應客觀體現表內外業務的風險實質,使資本充足率準確反映銀行整體風險水平和持續經營能力。

二是強調同質同類比較。我國銀行數量多、差別大,爲提高監管匹配性,擬在資本要求、風險加權資產計量、信息披露等要求上分類對待、區別處理,強調同質同類銀行之間的分析比較。

三是保持監管資本總體穩定。平衡好資本監管與社會信貸成本和宏觀經濟穩定的關係,統籌考慮相關監管要求的疊加效應,保持銀行業整體資本充足水平的穩定性。

三、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圍繞構建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修訂重構第一支柱下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完善調整第二支柱監督檢查規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標準和內容。《徵求意見稿》由正文和25個附件組成,共計40萬字。正文重點突出總體性、原則性和制度性要求。附件細化正文各項要求,明確具體的計量規則、技術標準、監管措施、信息披露內容等。

四、本次修訂如何體現差異化監管?

修訂構建了差異化資本監管體系,按照銀行間的業務規模和風險差異,劃分爲三個檔次銀行,匹配不同的資本監管方案。其中,規模較大或跨境業務較多的銀行,劃爲第一檔,對標資本監管國際規則;資產規模和跨境業務規模相對較小的銀行納入第二檔,實施相對簡化的監管規則;第三檔主要是規模小於100億元的商業銀行,進一步簡化資本計量並引導聚焦服務縣域和小微。

差異化資本監管不降低資本要求,在保持銀行業整體穩健的前提下,激發中小銀行的金融活水作用,減輕銀行合規成本。

五、本次修訂對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有哪些主要調整?

總體上,增強標準法與高級方法的邏輯一致性,提高計量的敏感性。限制內部模型的使用,完善內部模型,降低內部模型的套利空間。

信用風險方面,權重法重點優化風險暴露分類標準,增加風險驅動因子,細化風險權重。如,針對房地產風險暴露中的抵押貸款,依據房產類型、還款來源、貸款價值比(LTV),設置多檔風險權重;限制內部評級法使用範圍,校準風險參數。市場風險方面,新標準法通過確定風險因子和敏感度指標計算資本要求,取代原基於頭寸和資本系數的簡單做法;重構內部模型法,採用預期尾部損失(ES)方法替代風險價值(VaR)方法,捕捉市場波動的肥尾風險。操作風險方面,新標準法以業務指標爲基礎,引入內部損失乘數作爲資本要求的調整因子。

六、本次修訂對於風險管理要求進行了哪些調整?

修訂重視計量和管理“兩手硬”,強調製度審慎、管理有效是準確風險計量的前提,爲銀行夯實經營管理基礎、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提供正向激勵。

信用風險方面,要求建立並有效落實相應信用管理制度、流程和機制。例如,準確的風險暴露分類是計量前提,須明確劃分標準和認定流程;劃分銀行同業風險暴露分類、識別優質公司或“穿透”資管產品,須加強盡職調查和基礎信息審覈;對房地產風險暴露,只有滿足審慎審批標準和估值等要求,才認可其風險緩釋作用。市場風險方面,內模法計量以交易臺爲基礎,要求銀行制定交易臺業務政策、細分和管理交易臺。操作風險方面,須建立健全損失數據收集標準、規則和流程,否則適用監管給定損失乘數係數。

七、本次修訂在完善監督檢查要求上有何調整?

一方面,參照國際標準,完善監督檢查內容。設置72.5%的風險加權資產永久底線,替換原並行期資本底線安排;依據銀行儲備資本的達標程度,限制分紅比例;完善信用、市場和操作風險的風險評估要求,將國別、信息科技、氣候等風險納入其他風險的評估範圍。

另一方面,銜接國內現行監管制度,促進政策落實。完善銀行賬簿利率、流動性、聲譽等風險的評估標準;強調全面風險管理,將大額風險暴露納入集中度風險評估範圍,明確要求運用壓力測試工具,開展風險管理和計提附加資本。

八、本次修訂在信息披露、強化市場約束方面有何調整?

遵照匹配性原則,建立覆蓋各類風險信息的差異化信息披露體系。第一檔銀行要求披露全套報表,包括70張披露報表模板,詳細規定了披露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和質量控制等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數據粒度要求,提升風險信息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第二檔銀行適用簡化的披露要求,披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構成、資本充足率、槓桿率等8張報表。第三檔銀行僅需披露資本充足率、資本構成等2張報表。

九、本次修訂對於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是否有明確的資本計量要求?

本次修訂首次明確了商業銀行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資本計量標準,引導銀行落實穿透管理要求。參照國際標準,提出三種計量方法,分別是穿透法、授權基礎法和1250%權重,並詳細規定了各方法應滿足的條件。其中,如能夠獲取底層資產詳細情況,可穿透至相應底層資產,適用相應權重;如不滿足穿透計量要求,可適用授權基礎法,利用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說明書等信息劃分底層資產大類,適用相應權重;如前述兩種方法均無法適用,則適用1250%的風險權重。

十、本次修訂對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的影響如何?

測算顯示,實施《徵求意見稿》後,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總體穩定,未出現大幅波動,單家銀行因資產類別差異導致資本充足率小幅變化,體現了差異化監管要求,符合預期。

十一、修訂後的《資本辦法》擬於何時實施?

爲給我國商業銀行預留充足的實施準備時間,並保持我國實施進度與國際成員基本同步,修訂後的《資本辦法》擬定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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