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委员议政录

尽快启动《水法》修订工作,理顺水事法律体系,为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提供保障。

我国是世界上水资源时空分布最为不均的地区之一,也是人均水资源最少的“贫水”国家之一,治水兴水管水事关国家战略全局、长远发展和人民福祉。而将治水兴水管水纳入法治轨道,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世界范围内,水事立法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也已经建立起以《水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水事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作为水事活动的基础法,我国《水法》自2002年修订以来,至今已超过20年,远不能满足时代需求。尤其是,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涉水相关职能作了大幅调整,《水法》相关规定已经与现实不符;地方水事立法不断推陈出新,也使得《水法》在一定程度上被空心化或虚化。

这些,都对作为水事基础性法律的《水法》提出了修订的“硬”要求,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尽快修订《水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而自2002年《水法》实施以来,水利部持续跟踪该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并围绕其修订工作开展了大量专题研究,还对21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水事立法改革进行了系统研究,为我国《水法》修订工作奠定了基础。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水法》修订工作,理顺水事法律体系,为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提供保障。

鉴于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治水兴水管水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的水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迫切需要将《水法》重新确定为水事活动的基本法。同时也要扩大《水法》的调整范围,界定相关概念。

比如,我国现行《水法》将调整对象定位于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非常规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再生水、海水淡化、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的利用规模日益扩大,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

实践中,“非常规水”已纳入水量统计管理,但因其未纳入《水法》规定,导致管理上的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水法》修订时,应将调整对象扩大为地表水、地下水与“非常规水”。

此外,现行《水法》使用了“水”“水资源”“水域”“水体”“水工程”“水利资源”“水能资源”等诸多概念,却只对“水资源”作出了界定。《水法》修订时,应当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区别“水”和“涉水事务”,以利于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

水的自然流域统一性和水的多功能统一性,客观上要求按流域实行统一治理,也是世界各国水管理体制改革的共识。现行《水法》确立的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并重”的管理体制,导致实践中的矛盾与掣肘,不利于构建“人水和谐”治理体系。为此,《水法》修订应确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这就需要明确规定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关系与权限。也要鼓励在重要江河、湖泊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管理新机制,并加强《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在流域管理制度上的协调与衔接,避免重叠交叉。

而在完善《水法》逻辑结构方面,根据新时代水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定位、调整范围,借鉴国外最新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水情,《水法》修订应以规划、区划为先导,以“节水优先”为抓手,按照规划与管控、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资源配置与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水工程建设与管理、保障与监督的法律逻辑,建立相关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这也意味着我国治水兴水管水将由过去以污染治理为主,向“三水统筹”,流域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推进转变,也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水法》,将党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国家重要的水法律制度,以保障水安全。

□吕忠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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