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南湖晚報

法庭故事

老人不願與子女同住 應尊重老人意願

N晚報記者 錢姬霞

N通 訊 員 童 法

老人想要獨居生活,子女認爲這樣會加重自身經濟負擔而不同意,怎麼辦?近日,年近八旬的桐鄉居民陳老太就把三個子女告上了法庭。

陳老太育有二子一女,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小兒子一家生活。去年9月,陳老太因生活瑣事與家人發生爭吵,後離家獨居。因年事已高,除了基本補助外無其他經濟來源,又需定期服藥,無力維持日常生活開支的陳老太到村委會尋求幫助,希望三個子女定期給付贍養費。二子一女一聽要掏贍養費都表示不同意,他們一致認爲老人可以回家同住,不願支付額外費用。

事情鬧到法院後,承辦法官考慮到這是一起家事糾紛,僅從法律角度定分止爭不利於親情彌合,加上陳老太年紀較大,行動不便,在多方聯繫徵得同意後,法官決定前往老人所在村委會的“共享法庭”,聯合村委會、村民小組長等開展調解。

調解現場,法官與村民小組長商量後決定採取“背靠背”調解,法官從法理角度對三個子女進行勸導,告知其贍養老人不僅是對老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還應尊重老人的意願,不應強迫老人一起居住。村民小組長則通過拉家常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勸說。

通過耐心疏導,三個子女也意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提供物質保障,還要關注老人精神需求。雙方最終達成贍養協議,老人獨自居住,由三個子女按月支付贍養費。

【看案學法】

很多人以爲,贍養老人就是指經濟上供養老人,即贍養義務人給付權利人一定金額的贍養費,而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實則包含物質層面與精神慰藉層面。在本案中,因老人與子女在生活習慣等方面有很難調和的矛盾,充分尊重老人的意願更有利於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作爲子女,其在法律上有贍養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的義務,除了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料,還應重視老人的特殊需要,在生活中給予老人關愛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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