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3月31日就新修訂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擬加強穿透監管,規範公司治理,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全面提升證券公司合規、穩健運營水平。

分析人士指出,《條例》的出臺將促進證券公司和資本市場規範穩健運行與高質量發展,引導證券行業迴歸本源,爲全面實行註冊制提供更有力保障,更好提升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要點概覽

取消部分行政許可,明確許可事項取消後的監管安排

加強對加強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的監管

規範融資行爲,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長效合理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行業文化

補充承銷保薦、做市和場外業務規則

增設合規風控與內控專章,系統規定信息技術制度,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

落實審慎監管要求,完善監管措施

落實《證券法》要求 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據瞭解,現行《條例》於2008年4月頒佈實施,爲證券行業的規範穩定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來,證監會聚焦服務實體經濟、服務高質量發展,持續強化證券公司監管,督促歸位盡責,促進功能發揮,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監管經驗,同時證券公司監管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按照新《證券法》的要求在行政法規層面制度層面固化經驗、補足監管要求。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此次修訂工作主要堅持兼顧法規的穩定性和適應性,強化監管、有效監管,統籌好現實需求與長遠發展三方面原則。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未改變《條例》的總體框架結構,保持了法規的延續性、穩定性。《條例》還按照穿透監管原則,加強對證券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監管。補充審慎監管要求,完善監管措施類型。明確差異化監管原則,堅持管少管好,提升監管效能。

此外,《條例》統籌好現實需求與長遠發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時納入行政法規。同時,立足行業長遠發展,爲監管轉型和行業創新預留空間。

其中,在業務規則方面,《條例》新設“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一節,明確勤勉盡責、審慎盡調等基本義務,規定合理信賴原則,強調內部控制及承銷業務的底線要求,並明確其他投行類業務適用本節規定;同時,新設“做市交易業務”一節,規定做市交易業務的基本規範和內控要求,明確交易場所的職責;《條例》還明確證券公司在交易場所外開展衍生品交易等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同時加強數據統計和監控監測;針對衍生品交易業務,加強客戶實名制及適當性管理、履約保障機制、風險限額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管控。

“《條例》填補了業務規則空白,對場外業務等新業務形態進行規制。這些舉措將助力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提升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研究所所長陳靂分析稱。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表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思維,圍繞部分領域的業務規則空白有待填補等日常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完善證券公司監管基礎制度,補齊短板,特別是新增了投行業務等方面的規則,對保障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順利落地具有重要意義。“總的來看,《條例》修訂意味着證券業向着進一步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目標,又邁進了一步。”葉林如是說。

強化監管 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

中國證券報記者梳理發現,條例》新增35條、刪減5條、修改68條,主要修訂規範公司治理、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補充業務規則等六方面內容,有助於提升防範化解證券業重大風險的能力。

其中,在加強穿透監管,規範公司治理方面,《條例》明確基本原則,規定證監會依法加強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的監管,規範和引導資本依法有序投資證券公司。《條例》還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底線要求。同時,針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關係、規避責任等問題,將底線要求擴展適用至主要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並相應補充完善了監管覈查手段。此外,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在強化合規風控,完善內外部約束機制方面,《條例》明確合規、風控及內控全覆蓋要求;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引導證券公司根據資本實力審慎開展業務。《條例》還要求證券公司按規定製定恢復與處置計劃,加強境內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管控,壓實證券公司利益衝突防控,關聯交易管理及異常交易監控職責,並補充反洗錢要求,強化廉潔從業要求和證券公司廉潔從業管理責任,明確人員管理要求。此外,增設“信息技術”專章,突出信息技術安全管理,要求證券公司保障信息技術投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維護信息技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和客戶個人信息安全;對雙跨、信息系統接入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對證券公司使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提出要求,明確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禁止性行爲。

“《條例》在加強穿透監管,強化合規風控等多方面補充規則、規範治理。”葉林分析稱,《條例》增加了對證券公司風險的早期干預措施等規定,有助於提升防範化解證券業重大風險的能力;《條例》加強穿透監管,規範公司治理,靶向解決目前一些機構存在的代持等問題,有助於促進證券公司進一步規範運作。此外,針對監管部門日常監管中證券公司暴露出的薪酬管理、廉潔從業、信息技術等問題,《條例》也予以約束規範。

引導行業迴歸本源 實現高質量發展

在市場人士看來,《條例》的出臺在提升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的同時,也將引導行業迴歸本源、集約經營,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在業內人士看來,服務實體經濟是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宗旨本質,也是發展資本市場的初心使命。證券行業必須迴歸本源、優化結構、強化監管、市場導向,努力增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條例》將提升證券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寫入立法目的,明確了監管導向,將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 陳靂表示。

一方面,《條例》規範證券公司融資行爲,遵循必要、合理、集約原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另一方面,強調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投資回報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行業文化,恪守職業操守,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增強自我約束。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長效合理激勵約束機制,禁止不當激勵,強化內部問責。

編輯:張楠 鄭雅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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