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拐賣婦女案和被告人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拐賣婦女案。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判決被告人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個月和八年,並處罰金。

本案一審中,法院對被告人董志民以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進行了定罪量刑,法律依據是什麼?本案發生在徐州豐縣,又爲何直接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涉及的拐賣犯罪已經超過20年的法定追訴期,爲何要進行追訴,追訴的程序和條件又是什麼?記者採訪了審判長和相關專家。

“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 專家解讀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董志民構成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審判長向記者介紹了判決依據。

審判長 姚輝:經庭審查明,董志民對小花梅有病不醫,不顧她身體狀況致其連續懷孕生育,且長期使其生活在惡劣環境中,致小花梅精神疾病不斷加重,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經鑑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評定爲精神殘疾二級。經審理認爲,董志民的行爲構成虐待罪,且符合致人重傷的加重處罰規定。同時,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人身自由,其行爲還構成非法拘禁罪。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手段及造成的嚴重後果等,依法予以嚴懲。

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副會長 周光權:在本案中被告人(董志民)虐待行爲嚴重侵害被害人人體健康和人格尊嚴,達到重傷的程度,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虐待致人重傷的加重處罰情節。被告人性質極其惡劣的拘禁行爲,完全剝奪了被害人人身自由,應當認定爲非法拘禁罪。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最終以虐待罪加重處罰,和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刑罰,並數罪併罰決定了最終執行的刑期,這一裁判結論符合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提級管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該案發生在徐州豐縣,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提級審理。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顧永忠: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審級管轄的規定,像這樣的案件是可以由基層法院來審理管轄的,但是實際上現在是由中級法院來審判的,這說明我們司法機關對這個案件的審理是非常重視和審慎的。

此外,1998年參與拐賣小花梅的嫌疑人共有7人,均超過20年追訴時效期限,當地檢察機關報請最高檢對5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追訴,另外2人沒有追訴,有哪些依據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根據刑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爲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本案中,時立忠等人實施拐賣婦女犯罪,造成嚴重後果,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且時立忠、桑合妞、譚愛慶、霍永渠、霍福得5人在拐賣婦女犯罪當中作用突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大,因此最高檢依法對5人覈准追訴。李某玲、劉某柱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情節較輕,沒有報請覈准追訴。

江蘇徐州:事件教訓深刻 全面整改

去年2月23日,江蘇省委省政府調查結論公佈後,政法機關是如何辦理這一案件的,本臺記者也採訪了相關辦案人員。

“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關案件一審宣判 專家解讀

江蘇省公安廳副廳長 譚永生:案發後,公安機關抽調精幹警力成立專案組,深入細緻開展偵查工作。檢察機關對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後,專案組持續開展偵查取證工作,先後派出大量警力,走訪省內外羣衆2000餘人次,調閱300餘份檔案材料,抽調審訊專家開展審訊工作。

徐州市委、市政府有關負責人表示,“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教訓深刻,對案件發生深感痛心,深刻反思、要舉一反三、全面整改。

徐州市副市長 孫文華:爲深刻汲取事件教訓,切實維護羣衆權益,我們堅決貫徹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逐村逐戶排查特殊困難羣體,全面落實低收入家庭兜底救助、農村留守婦女關愛、困境兒童生活保障等幫扶救助措施;深入摸排線索,強化破案攻堅,重拳打擊拐賣、虐待等侵害婦女兒童權益違法犯罪行爲;加強維護婦女兒童權益長效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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