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本溪銀行多人因涉嫌違紀違法被查出,其中包括該行原董事長馬力、原行長宋佳鐳、明山支行原行長張濤、平山支行原行長李季、金融部原總經理白琳等。

本溪紀委監委對本溪銀行原行長宋佳鐳的查處通報。

本溪紀委監委對本溪銀行原董事長馬力的查處通報。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白琳案二審裁定書,披露了本溪銀行窩案的部分細節。法院審理查明,白琳2019年至2020年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期間,受時任本溪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馬力(另案處理)的指使,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8348萬元。

此外,白琳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多家公司在貸款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6.092萬元。

最終,白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本溪銀行窩案

2022年,本溪市紀委監委通報了涉及本溪銀行的多起違法違紀案例,所涉上至行長,下至普通科員。

這些人包括本溪銀行原董事長馬力、原行長宋佳鐳、明山支行原行長張濤、平山支行原行長李季、金融部原總經理白琳、不良資產清收管理中心清收一部科員郗百言、業務營銷部原工作人員付豔。

其中,本溪銀行原行長宋佳鐳於2021年被查處,本溪紀委監委通報稱,2017年3月至2021年2月,宋佳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相關企業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80餘萬元。宋佳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問題。2021年12月,宋佳鐳被雙開,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2年10月,本溪紀委監委通報了對本溪銀行原董事長馬力的查處情況。馬力先後擔任本溪銀監分局局長、本溪銀行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本溪市政府副祕書長等職。

本溪紀委監委通報稱,馬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安排使用機關食堂經費衝抵走訪接待費;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發放貸款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此後的2022年11月,本溪銀行金融部原總經理白琳一案被本溪紀委監委作爲破壞營商環境典型案例進行通報。2019年至2020年,時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的白琳,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爲某公司實際控制人蘇某在銀行承兌匯票續作、提前支付存單利息中提供幫助,先後收取好處費50餘萬元,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破壞營商環境。白琳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同年12月,本溪銀行明山支行原行長張濤破壞經營環境等問題被作爲典型案例通報。通報稱,2009年至2016年,張濤利用職務之便,在審批發放貸款等方面爲多家企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破壞營商環境。張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董事長指使下屬違法放貸八千餘萬

2023年4月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白琳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白琳因涉嫌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於2022年3月11日被留置,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裁定書顯示,白琳先後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金融部總經理、本溪銀行專家、建設支行黨支部書記(代爲履行行長職責三個月)。

本溪滿族自治縣法院一審查明,白琳於2019年至2021年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爲王鬥天經營的遼寧楓葉物流有限公司、趙曉亮經營的本溪玉晶玻璃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多家公司在貸款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王鬥天、趙曉亮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36.092萬元。其所收財物包括人民幣、美元、金條、購物卡等。

此外,法院還審理查明,白琳於2019年至2020年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期間,受時任本溪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馬力(另案處理)的指使,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8348萬元。

上述貸款分三筆發放,向本溪萬金北京宴有限公司發放1048萬元;本溪桓仁漫谷度假小鎮有限公司3000萬元;本溪鴻巖礦業有限公司4300萬元。

本溪銀行出具的情況說明稱,上述1048萬元和3000萬元貸款形成不良貸款後,經銀行提起訴訟後達成和解協議,兩企業均以其抵押資產按評估價56%折抵頂,資產足值,能夠覆蓋本溪銀行貸款本金、利息及全部費用,現等待入賬。

而截至2022年12月6日,本溪鴻巖礦業有限公司貸款餘額4300萬元,貸款五級分類正常,自該筆貸款發放以來,該公司能夠按時償還利息,貸款存續期間未發生欠息行爲,未形成不良貸款。

本溪滿族自治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白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白琳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3692元、美元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本溪滿族自治縣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白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爲,一審認定其爲國家工作人員存在錯誤;其從事工作只是貸款發放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對貸款最終發放沒有決定性作用,一審判處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期過重。

本溪中院審理後認爲,經查,在本案中,違法發放貸款行爲由不同信貸環節的自然人蔘與,各參與人的行爲都指向了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相互聯繫,互相配合,形成了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各參與人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上訴人白琳作爲銀行工作人員,明知所在部門審覈貸款存在違反國家貸款規定,仍然接受本溪銀行董事長馬力的授意和指使,安排或暗示相關工作人員製作虛假貸款材料,爲貸款進一步通過審覈起到了推動性作用。原判考慮本案爲共同犯罪,上訴人白琳在發放貸款犯罪中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爲起次要作用,故認定其爲從犯。原審法院已根據查明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充分考慮上訴人所具有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對其依法減輕處罰,量刑適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

關於本溪銀行其他人員如馬力、宋佳鐳、張濤等的案件審理情況,目前尚未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不過,一份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決書顯示,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本鋼集團下屬遼寧恆億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副經理莊某,請託時任本溪銀行行長宋佳鐳(已判刑),幫助其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後莊某爲感謝宋佳鐳,分三次給予宋佳鐳人民幣共計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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