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鄭俊婷)持續多年的“紅牛商標權之爭”日前又有新進展。針對黑龍江高院一審判決書((2017)黑民初12號)做出的“中國紅牛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並賠償天絲公司1億元。”的判決,中國紅牛官方公衆號4月25日下午發佈聲明稱,黑龍江高院12號判決書與其他一審判決一樣,並非生效判決,並不具有既判力或執行力。相關當事人將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聲明全文如下:

一、2016年起,泰國天絲在多地發起對中國紅牛及產業鏈合作伙伴的訴訟。黑龍江高院12號判決書與其他一審判決一樣,並非生效判決,並不具有既判力或執行力。相關當事人將依法上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50年協議書》明確約定中國紅牛享有50年內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獨家經營權;該權利必然包含商標使用權,否則《50年協議書》的合同目的及各方的商業安排將無法實現。

三、依據《50年協議書》約定,泰國天絲無權在中國境內經營紅牛飲料,其既無權亦無必要性在中國境內使用紅牛商標。泰國天絲囤積商標、惡意起訴中國紅牛及關聯公司,是掩蓋其以濫訴爲手段達到撕毀《50年協議書》、攫取中國紅牛市場的目的。

四、中國紅牛依據《50年協議書》約定,是在中國唯一有權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合法主體。商標所有權爲該協議簽訂時的重要目的,且爲中國紅牛多年來正常進行商業運營的基礎,並非如上述黑龍江高院12號判決書所認爲的與《50年協議書》無關。中國紅牛對紅牛商標的使用時間也早於泰國天絲完成商標註冊(1996年10月)及雙方簽訂的任何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因此,中國紅牛在《50年協議書》約定時間範圍內始終享有紅牛商標所有權,且與泰國天絲授權許可無關。

五、泰國天絲在各個侵權訴訟案件中多番否認簽訂過《50年協議書》與該協議真實性,實爲在違約行爲基礎上,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濫訴爲手段侵犯中國紅牛及關聯公司的合法權益。中國紅牛堅信司法機關及仲裁機構將最終依法公正裁判。在此之前,中國紅牛將基於重誠信守承諾的商業準則,用法律武器捍衛中國紅牛及上下游產業幾百萬就業人員和幾十萬經銷商、數以億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最後,聲明強調,中國紅牛生產銷售一切正常。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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