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投安信期貨有限公司泉州營業部:

經查,你部對客戶異常交易監測處理和外部信息系統接入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部內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爲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條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於20235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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