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喜歡歌曲的朋友會發現,一些播放平臺推出了一款新技能“AI歌手”。這些“歌手”通過模仿成名歌手,用幾乎一模一樣的音色和腔調來演唱歌曲,從而引發了平臺內外熱切的關注。整體來看,目前人們從不同的視角,對“AI歌手”給予了高度讚美。然而,隨着流量的持續增加,背後隱含的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

“AI歌手”本質上需要以現實歌手爲藍本,這是權利之爭的起點。比如“AI孫燕姿”的火爆,需要現實音樂界提前存在一位已經成名且有衆多代表作的歌手孫燕姿。因爲“AI歌手”是在AI技術“音色轉換”加持下生成的。要想百分百逼真就需要提前收集歌手的音視頻素材,進行“去除呼吸聲”等細節處理,經過一系列複雜的“訓練”後得到一個仿真模型,再通過模型進行推理,最終實現AI與真人之間的聲音替換。

通過簡單的技術分解就可以清晰地看到,“AI歌手”代表着音樂技術的新發展和新創新,是新技術在音樂領域的拓展,是一種值得肯定的事情。然而,創新精神還需要考量產品市場化中如何維護原作者權益。換句話說,在當下成熟的市場經濟大背景下,“AI歌手”要想持續火爆,就不能一直官司纏身,而要從一開始就係好法律這個第一紐扣。

然而,目前火爆的一些“AI歌手”顯然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有些賬號已經翻唱了100多首歌曲,其中不少歌曲的播放量突破了百萬,而且未來流量會更大。一些某明星的忠實粉絲已經在感慨,“連換氣聲都能清晰聽到,咬字尾音都非常像本人。”還有人留言,“以後免費聽AI好了,不用再去買歌了”。

在消費者習慣的改變以及“AI歌手”狂飆突進的大背景下,如果“AI歌手”和明星二者沒有進行正式協商,那麼矛盾遲早會爆發。《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顯然,從目前一些歌手的反應看,“AI歌手”應該還沒有取得許可。

具體而言,“AI歌手”主要涉及兩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聲音權。聲音和肖像一樣,也有人身屬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而有關肖像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因此,仿冒僞造利用他人聲音的行爲,都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二是著作報酬分配權。《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至於涉及更深入,更加具體的深度合成領域,傳播者和服務平臺還需要認真研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三部門發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

總而言之,“AI歌手”是一種音樂創新模式,具有一定的創新精神,對於市場中的新事物,我們還需要寬容對待。但是,要想讓這種技術更加成熟,更有利於歌曲的傳播,並且讓老百姓獲益,就需要各方高度重視法律問題,讓各方在互惠互利中同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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