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時報記者 馮櫻子 北京報道

近期,一則離職行長被前東家 “反向討薪”的新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信息顯示,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一位已離職支行行長鄭某提起訴訟及上訴,要求返還2013-2016年的績效薪酬共計70.67萬元,但上述要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實際上,這起“反向討薪案”並非個例。今年以來,多家上市銀行在2022年財報中披露“討薪”相關數據,其中一股份制銀行去年共對2876名員工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

“外界叫‘反向討薪’,銀行內部叫‘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5月24日,一名股份制銀行從業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原銀保監會早有規定,不過此前很多銀行沒有執行,近兩年施行的銀行越來越多了。

而與“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同時推進的還有“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華夏時報》記者從業內獲悉,北京地區一城商行將績效薪酬的40%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達到50%。

“銀行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不少風險損失當期並不能體現,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厚雪研究首席研究員於百程對《華夏時報》記者說道,因此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機制能夠抑制員工的短期行爲,更加註重風險的持續管理等。

向離職行長“反向討薪”

近日,據裁判文書網披露,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向其濱海新區支行原行長鄭某“反向討薪”,對其發生違規行爲期間的三年績效薪酬進行全額追索,共計70.67萬元。

對此,雙方各執一詞。其中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認爲,鄭某2010年―2017年作爲支行負責人期間,內部管理不善,支行在貸前調查、貸後管理等環節嚴重違規,授信業務發生大量逾期、不良,給該行造成了較爲嚴重的經濟損失。

2017年11月,鄭某擔任離崗清收崗位後又無清收成效,自2020年11月―2021年6月其持續曠工,該行遂對其作出開除決定,並對2013年至2016年已發放績效薪酬進行100%追索。

而鄭某則表示,銀行已於2017年11月對他做出過免職處理,後又於2021年6月要求追索他在擔任支行行長期間的薪酬績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屬於重複處理,且雙方勞動合同已於2020年10月到期解除,自己沒有曠工。

鄭某認爲,哈爾濱銀行的《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薪酬追索扣回管理辦法》於2020年11月印發,此時他已從銀行離職,對其沒有約束力。

最終,哈爾濱銀行天津分行的“反向討薪”並未成功,主要原因是其中存在員工合同未及時續簽及超過仲裁時效等問題。

一名股份制銀行從業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所謂“反向討薪”,其實是“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近些年銀行貸款等業務屢有暴雷事件發生,當業務出現風險後,銀行會收回已發放相關業務的獎金。

具體而言,“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金融企業的高管和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不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並且可以對已經發放的績效薪酬予以追回。

實際上,這起“反向討薪”案並非個例,銀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正在逐漸完善併發揮作用。

今年,多家上市銀行在年報中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關數據,其中一股份制銀行去年共對2876名員工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另有兩家上市銀行披露,去年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分別爲1760萬元、163萬元。

不僅如此,監管機構在今年3月披露,華北一地區5家城商行在合併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更早之前亦有一家位於東北地區的城商行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因多發薪酬被要求退回共計近1900萬元。

上述股份制銀行從業人員表示,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都是領導和一些關鍵性負責人,目前其身邊還沒有聽說小職員被追回獎金。

業內認爲,作爲銀行薪酬激勵約束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機制一定程度上可以約束銀行高管和關鍵責任人,其適用也將隨着金融監管持續趨嚴而常態化。

績效延三年支付

“沒有人能理解,外人都覺得銀行年終獎多、公積金高福利好,其實每月拿到手就幾千元。”一名銀行從業人員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薪酬追索扣回”或許更多涉及領導層,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已經普及到一線員工。

近日,一銀行工作人員在社交平臺發佈她4月的工資單,引發很多網友羨慕,其中很多評論提到工資單中扣除了2600多元住房公積金。一網友表示:加上單位繳納部分,光公積金一個月就有5200元了。

《華夏時報》記者聯繫上該工作人員,她對記者說道,她所在銀行福利待遇挺好,但是每月到手工資並不如外界想象中那麼高。一方面是繳納五險一金和扣稅,另一方面,她所任職的崗位,每年績效的40%需要遞延,分三年發放。

她表示,年薪稅前30萬元,但是每月拿到手只有6000元至7000元,年底獎金7萬元至8萬元,而且近兩年經濟下行,年終獎金額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對於該網友提到的情況,《華夏時報》從多位銀行工作人員處得到印證。其中北京地區一城商行績效薪酬的40%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少於3年,主要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比例達到50%。

“銀保監會的規定,早就有了,只是有的銀行沒有執行。現在涉及風險、授信的崗位都必須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我們扣40%績效,分三年返還,中層領導扣50%績效。”上述股份制銀行工作人員對本報記者說道。

“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最早可追溯到2010年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其中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2021年,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相關條款,其中第十三條提出“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而隨着機制不斷完善,越來越多銀行“入局”,落地實施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根據今年3月銀保監會信息,截至3月,95%以上銀保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爲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銀行業,延期支付比較普遍,各家在年報薪酬制度中也都有體現。追索扣回是觸發了違規違紀行爲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況,因此發生情況也會少一些。”於百程說道。

於百程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銀行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機制,是銀行鍼對高管和關鍵管理崗位的一種激勵約束與風險管理結合的制度,這類員工與風險管理工作密切相關。上述機制能夠抑制員工的短期行爲,更加註重風險的持續管理,從而平衡好當期與長期、收益與風險的關係,確保薪酬激勵與風險調整後的業績相匹配,也有利於銀行業的風險控制和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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