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披露出天安人壽三門峽中心支公司和王某林之間的糾紛。這起糾紛的起因是王某林賣出產品沒有拿到相應代理佣金,遂與昔日東家對簿公堂討要代理佣金。對此,法院會如何判決?

眼下,從各大險企保費增長趨緩以及退保率攀升的現象來看,現在保險是越來越不好賣了。

對於保險代理人來說,賣不出保險也就意味着拿不到代理佣金,只能靠着微薄的底薪度日,這也是近幾年諸多代理人選擇“逃離”的原因之一。

但生活中,也有代理人即便賣出了產品,可要拿到應得的代理佣金似乎也不容易。爲此,他們甚至不惜與昔日東家對簿公堂,討要屬於自己的代理佣金及底薪。

01

賣出產品後不給代理佣金?

5月9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披露出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中心支公司(下稱:天安人壽)和王某林之間的糾紛。

事情還要從兩年前說起。2021年11月,王某林跟天安人壽簽訂銀保渠道銷售代理合同,從事天安人壽的保險代理銷售工作,職級是客戶經理2級。

期間,王某林在2022年3月銷售福天利產品保費共計53萬元,銷售傳家寶產品保費共計9萬元。同年4月,銷售傳家寶產品保費共計2萬元。

從判決書得知,客戶經理2級的職級,享有的基本底薪爲每月1750元;責任津貼每月750元,但需月度維持標保4.8萬元才能拿到。

關於保險代理佣金,福天利產品在2022年3月至4月,職級爲客戶經理的提成比例爲保費的0.4%;傳家寶產品在2022年3月、4月,職級爲客戶經理的提成比例分別爲21%和19%。

然而,在賣出上述保險產品後,王某林卻並沒有拿到相應的代理佣金及底薪。判決書顯示,天安人壽僅在2022年5月向王某林支付5496.41元。

爲此,王某林和天安人壽發生糾紛。

判決書的訴求顯示,王某林要求天安人壽向其支付保險銷售代理費用合計約3.49萬元。

這部分費用中,包括了2022年3月至10月共7個月的基本底薪,還有賣出上述產品的相應佣金等等。

02

不參加培訓及會議惹的禍

既然作爲代理人的王某林賣出了產品,那麼天安人壽爲何不給代理佣金及底薪呢?

從判決書得知,王某林和天安人壽簽訂的代理合同期限是一年。也就是2021年11月籤的合同,2022年10月合同差不多到期。

合同履行期間,王某林本人沒有參與天安人壽公司的培訓和會議及考勤打卡,相關記錄都由他的妹妹王某慶代替。這正是引發這場糾紛的根源所在。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書顯示,對於王某慶代替王某林參加培訓、會議及考勤打卡的情況,天安人壽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是知道的。

2022年4月,天安人壽下發銀保渠道銷售隊伍風險排查報告,其中提到王某林就職情況存在異常,屬於虛假人力,要求在2022年4月30日前解除和王某林的代理合同。

同年5月28日、29日、30日這三天,天安人壽銀保部三次向王某林簽訂合同時留的聯繫電話發送短信,其中載明由於王某林長期未見到本人蔘與公司培訓及會議,根據相關規定將和王某林解除代理合同。

與此同時,短信提到,要求王某林於5月30日前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否則到期後公司將進行銷號處理。

但王某林庭審中表示,自己沒有收到該短信。

2022年5月31日,天安人壽在報紙上刊登解除合同聲明,內容是通知王某林等人,公司決定與其解除代理合同關係。

03

法院判支付佣金及底薪2.5萬

面對王某林要求支付代理佣金及底薪的訴求,天安人壽庭審中辯稱,經過公司內部覈查,發現王某林是經銀保部經理王某介紹與公司簽訂代理合同。但簽訂後,王某林從未實際參與和履行過代理合同約定的相關代理義務。

此外,天安人壽稱,王某慶與王某林串通,並得到公司原銀保部負責人何某以及業務經理王某准許,利用王某林個人資料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公司簽訂代理合同。該弄虛作假行爲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爲無效代理合同,王某林自始沒有從事過任何代理服務行爲,所以無權主張任何代理佣金和底薪。

法院審理認爲,王某林和天安人壽簽訂的代理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形成委託代理關係。

法院指出,王某慶代王某林參與考勤打卡和銷售保險活動屬於王某林的轉委託行爲,天安人壽對此事實知曉,但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天安人壽在已銷售的保險項目中已獲取實際利益,所以應支付王某林委託費用。

但是,對於王某林主張的2022年3月至10月的7個月底薪,法院只支持了3月至5月的底薪,理由是5月末天安人壽登報解除與王某林代理合同,後其以及王某慶也未到天安人壽處上班及參加各項培訓,因此其已知曉雙方於2022年5月末已解除合同關係。

綜上,法院認定,天安人壽應支付王某林的費用共計約30820元。扣除2022年5月已支付的5496.41元,最後法院判決,天安人壽支付王某林基本底薪、代理佣金及責任津貼等合計月2.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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