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封面新聞

6月1日,記者從成都市青羊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孩子因撫養費把父親訴至法院。

劉女士與王先生於2014年結婚,2018年生育婚生子王某,後雙方2022年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王某由劉女士直接撫養並隨女方生活,王先生每月負擔撫養費5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之日止。現劉女士稱自離婚後王先生一直未支付撫養費,故其子王某向法院起訴,訴請其父支付所欠撫養費共計4500元。

法院審理認爲,劉王自願簽訂《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根據約定,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所欠撫養費共4500元。王先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進行任何形式的答辯,視爲被告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青羊法院根據現有證據,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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