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經鑑新聞

528日,一場主題爲“採礦權轉讓與合夥企業財產權法律保護”的研討會在北京東方紅大廈舉辦。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參與研討。

衆所周知,採礦權是指採礦企業在開採礦產資源的活動中,依法對礦產資源所享有的開採、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採礦權涉及的經濟利益數額巨大而被黨政部門高度關注,採礦權糾紛也時常見諸報端而引發輿情關注,謹慎處理採礦權背後的利益糾葛,非常考驗相關部門領導的能力與水平。

在當天的研討會上,與會專家針對貴州大方付祖倫所涉及的採礦權法律保護一案展開交鋒,在依法得出“要有效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結論同時,專家們特別強調,在處理採礦權權益糾紛時,應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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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湘籍企業家捲入糾紛

由付祖倫出具的法律文書顯示,他本來是一位湖南籍民營企業家,2000年後,他開始來到貴州尋求投資。2005年底已取得3萬噸六證齊全的合法礦井、付祖倫經過多輪投資近3億元,煤礦擴建爲每年30萬噸生產規模,並取得政府各職能部門對該礦生產規模的所有批覆文件。

2013年,爲相應國家整合煤礦的政策精神,付祖倫等人與國有煤礦企業貴州豐鑫源礦業有限公司(簡稱豐鑫源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將長江煤礦的51%出資及對應權益轉讓給豐鑫源公司。彼時,豐鑫源公司也是一家擁有幾十億元產值的國有煤礦企業。

在研討會上,付祖倫表示,在接下來十多年,豐鑫源公司領導始終未對長江煤礦進行過任何開發建設,導致豐鑫源公司的生產經營每況愈下。豐鑫源公司某些領導還利用其所控制的企業,不斷收購豐鑫源公司的股份,使其成爲豐鑫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在此過程中,豐鑫源公司還高價收購了多家不具有任何開採價值的煤礦。最終,豐鑫源公司嚴重資不抵債。

20204月,被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付祖倫發現,豐鑫源公司資產將被低價拍賣。長江煤礦曾被湖南某中級人民法院拍賣,當時評估價爲5.0119億元,在長江煤礦未發生任何實質變更且煤價大幅度上漲的前提下,其評估價格卻被破產管理人下調到2.7498億元,下降近一半。這將會導致國有資產嚴重受損,同時會嚴重損害其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付祖倫說,豐鑫源公司破產過程中,豐鑫源公司某些領導還假借個人名義虛報債權,破產管理人對於予以配合;破產管理人明知長江煤礦的權屬有爭議,並正處於訴訟程序中,依法不應當被拍賣,但破產管理人卻依然要將長江煤礦資產進行拍賣,主管法院也對付祖倫的報告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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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多位法學教授專家研討

在研討會上,針對付祖倫與長江煤礦的權益保護與法律糾紛,來自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的多位法學專家達成了一致專家意見,形成了《專家法律意見書》。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陰建峯教授等與會專家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8條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付祖倫的報告屬實,公司領導掏空國有企業、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利益、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專家法律意見書》指出,如果豐鑫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公司領導爲騙取錢財,假借第三方名義名義向破產管理人虛報債權,僞造證據;破產管理人經第三方鑑定,於202232日向法院提交了《關於外派職工申報虛假職工債權的專題報告》,要求補充移交的材料必須由豐鑫源公司領導作爲法定代表人簽字,並承諾沒有隱瞞其他材料;公司領導多次以各種藉口推諉、阻撓、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導致本案破產程序一度陷入僵局;公司主要領導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隱瞞豐鑫源公司的實際財產數額,嚴重損害了包括付祖倫在內的利益人的合法權益,在上述行爲屬實的情況下,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專家法律意見書》認爲,如果破產管理人明知長江煤礦系付祖倫等人與豐鑫源公司共同所有,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正在訴訟階段,而未經事先通知付祖倫等人並徵得其同意,便進行了違法拍賣,並將於2023612日再次進行違法拍賣。且之前長江煤礦曾經被湖南某中級人民法院拍賣,當時的評估價格爲5.0119億元。在長江煤礦未發生任何實質變更且煤價大幅度上漲的前提下,其評估價格卻被富迪律師事務所下調到2.7498億元,下降近一半,這種行爲顯然違法。由於破產管理人的違法拍賣行爲和主管法院的失職瀆職行爲,嚴重侵害了付祖倫等人的合法權益,付祖倫等人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專家法律意見書》還指出,從《長江煤礦股權轉讓合同》來看,付祖倫與豐鑫源公司之間轉讓的是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但是,根據有關轉讓國有資產的特別程序規定,豐鑫源公司是國有企業,不能成爲合夥人。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是增強公司的經濟實力,本質上實現的是資產轉讓。法院判決中也多次強調“在採礦權由豐鑫源公司取得的情況下,付祖倫的此項權益即對長江煤礦採礦權及煤礦井上井下設施設備等全部資產40%的投資性財產權益。”因此,豐鑫源公司應當支付的轉讓款應爲1.5億元,而不是1.5 億元×60%所得到的9000萬元。豐鑫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應當先償還付祖倫1.5億元的轉讓款,而不是將其作爲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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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保護民企與嚴防國資流失

針對上述爭議案件與專家研討會,北京大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樹明律師呼籲,在全球經濟下行情況下,各級黨委政府與司法機關應當把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當成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朱樹明稱,民營企業是經濟建設的功臣,爲經濟建設貢獻了60%以上的GDP。近年以來,中央與地方關於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舉措也在不斷出臺與落地。對民營企業保護得越好,市場環境就越規範,市場經濟的活力也就越高,對國家和人民羣衆就越有利。

針對長江煤礦採礦權糾紛一案,朱樹明建議,鑑於付祖倫的報告指出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豐鑫源公司領導僞造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付祖倫應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審判監督和向委託煤礦開採權進行司法拍賣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朱樹明還表示,長江煤礦採礦權糾紛一案,牽涉到鉅額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這個問題非常重要,付祖倫應當立即向省市乃至紀監部門實名舉報,要堅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對此,上述與會專家也呼籲,因長江煤礦採礦權糾紛一案牽涉到國有資產流失,建議付祖倫儘快向國資、紀檢部門舉報,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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