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6月27日電 浙江證監局近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力源科技及6名相關人員涉嫌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被罰。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明,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過提前確認11個水處理項目進度的方式,涉嫌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其中:2021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03838981.52元、虛增利潤總額27072877.87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5415929.19元、虛增利潤總額4256309.89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1681415.93元、虛增利潤總額5425572.92元,分別佔當期披露金額的13.54%和27.16%。

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後發佈《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對公司相關定期報告及財務數據予以更正。

浙江證監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財務憑證、相關業務資料、公司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爲。

其中,沈萬中作爲力源科技時任董事長、總經理,組織公司多個部門相互配合實施虛增收入、利潤行爲,未能保證相關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裴志國作爲力源科技時任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金史羿作爲力源科技時任董事、項目部負責人,籌劃、實施項目的提前確認,未能保證相關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沈學恩作爲力源科技時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配合提前確認相關項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證相關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林虹辰作爲力源科技時任董事、採購部負責人,明知部分項目確認收入時尚未完成發貨,未能保證相關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曹洋作爲力源科技時任董事、分管項目部的副總經理,未關注公司項目實際執行進度,未能保證相關報告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公司前述違法行爲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對浙江海鹽力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二、對沈萬中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罰款;

三、對裴志國、金史羿、沈學恩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四、對林虹辰、曹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力源科技主要從事核能發電廠、火力發電廠、冶金、化工等工業企業及市政行業的水處理系統設備、設計和集成業務,以及氫能燃料電池發動機系統的研發、設計和集成業務,同時爲電力企業提供智能電站設備的研發、設計和系統集成服務。實際控制人爲沈萬中。

業績方面,2023年第一季度,力源科技實現營收0.43億元,同比增3.1%;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虧損0.04億元,同比降159.08%。對業績下滑,該公司稱,主要系實施股權激勵計提股份支付費用,財務費用有所增加所致。(中新經緯APP)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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