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时以全国连锁、可以转校作为宣传,而当家长真的为孩子办理转校时,却会遇到各种麻烦。张露(化名)在为女儿办理转校后,竟发现转入校区已被关停,而原校区却表示与己无关……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艺术培训机构退还未上课程的课时费1.8万余元。

张露(化名)在南京为女儿报名了一家全国连锁艺术培训机构的艺术课程。报名时该机构承诺,可转至全国各个校区。课程还没上完,张露就因工作调动原因需全家迁往山东,于是向培训机构申请转校区。张露与原校区沟通后,签署了《转课申请表》,准备将女儿转入工作地点附近的校区。但她在送女儿去上课时却发现,转入的校区因为无办学许可证已经被关停,还被列入了当地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既然转入的新校区无法继续授课,张露希望原校区能够退款。但原校区认为,合同已经转给了新校区,新校区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张露应当向新校区申请退款。张露找不到转入校区的负责人,两地维权无门,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机构作为全国连锁艺术培训品牌,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可全国范围内转校,故应当保障原告转校的权利。现原告转入的校区没有办学许可证,原校区没有核实转入校区资质情况,导致转校区失败,原校区作为转校手续的办理方,具有过错。

同时,原校区也从未披露转入校区的经营主体性质和信息,仅签署《转课申请表》不能产生债权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原《服务协议》继续有效。张露发现转入校区已经关停,转校失败后,原校区没有承担退款的责任,反而推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因此,张露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

据此,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解除,艺术培训机构退还张露女儿未上课程的课时费1.8万余元。

法官说法:培训机构应核实转入校经营资质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钟诗蔚介绍,该案涉及的是转校区引发的纠纷,许多艺术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以“全国连锁”作为机构实力的宣传,但转校发生纠纷后,培训机构又以各地校区经营主体不一样为由,推诿责任,造成家长两地维权困难。对此她提醒,家长在转校前可向培训机构多了解各校区之间关系、经营主体信息、维权途径,作风险防范。当家长尚未与新校区签订服务合同时,原校区的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原校区应当继续承担合同义务。

作为机构方面,原校区在办理转校手续前应当与转入校区联系,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经营情况,最大程度避免孩子在转入新校区后无法正常接受培训服务。

通讯员 江开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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