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揚子晚報

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在招生時以全國連鎖、可以轉校作爲宣傳,而當家長真的爲孩子辦理轉校時,卻會遇到各種麻煩。張露(化名)在爲女兒辦理轉校後,竟發現轉入校區已被關停,而原校區卻表示與己無關……日前,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藝術培訓機構退還未上課程的課時費1.8萬餘元。

張露(化名)在南京爲女兒報名了一家全國連鎖藝術培訓機構的藝術課程。報名時該機構承諾,可轉至全國各個校區。課程還沒上完,張露就因工作調動原因需全家遷往山東,於是向培訓機構申請轉校區。張露與原校區溝通後,簽署了《轉課申請表》,準備將女兒轉入工作地點附近的校區。但她在送女兒去上課時卻發現,轉入的校區因爲無辦學許可證已經被關停,還被列入了當地的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

既然轉入的新校區無法繼續授課,張露希望原校區能夠退款。但原校區認爲,合同已經轉給了新校區,新校區是獨立的經營主體,張露應當向新校區申請退款。張露找不到轉入校區的負責人,兩地維權無門,陷入左右爲難的境地,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

江寧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機構作爲全國連鎖藝術培訓品牌,在簽訂合同時承諾可全國範圍內轉校,故應當保障原告轉校的權利。現原告轉入的校區沒有辦學許可證,原校區沒有核實轉入校區資質情況,導致轉校區失敗,原校區作爲轉校手續的辦理方,具有過錯。

同時,原校區也從未披露轉入校區的經營主體性質和信息,僅簽署《轉課申請表》不能產生債權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所以原《服務協議》繼續有效。張露發現轉入校區已經關停,轉校失敗後,原校區沒有承擔退款的責任,反而推諉,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因此,張露有權提出解除合同並退款。

據此,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確認雙方之間的《服務協議》解除,藝術培訓機構退還張露女兒未上課程的課時費1.8萬餘元。

法官說法:培訓機構應覈實轉入校經營資質

江寧開發區法院法官鍾詩蔚介紹,該案涉及的是轉校區引發的糾紛,許多藝術培訓機構在簽訂合同時以“全國連鎖”作爲機構實力的宣傳,但轉校發生糾紛後,培訓機構又以各地校區經營主體不一樣爲由,推諉責任,造成家長兩地維權困難。對此她提醒,家長在轉校前可向培訓機構多瞭解各校區之間關係、經營主體信息、維權途徑,作風險防範。當家長尚未與新校區簽訂服務合同時,原校區的服務合同仍然有效,原校區應當繼續承擔合同義務。

作爲機構方面,原校區在辦理轉校手續前應當與轉入校區聯繫,覈實對方的經營資質、經營情況,最大程度避免孩子在轉入新校區後無法正常接受培訓服務。

通訊員 江開法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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