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8月27日,《武林外傳》官方微博發佈說明稱,浙江衛視的綜藝節目《我們的客棧》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傳》的版權”,要求浙江衛視方在公開渠道承認自身侵權事實,並進行道歉與賠償。據《武林外傳》方面介紹,此前,《我們的客棧》僅尋求獲得《武林外傳》的音樂作品授權,但在該綜藝節目的預告視頻、後續的正片內容及下期預告中出現了大量《武林外傳》原劇播放、原劇的世界觀、場景、人設等元素,並在《武林外傳》明確告知浙江衛視其行爲已構成侵權後,仍舊上線了該檔綜藝節目。但截至北京商報記者發稿,此條微博已被刪除。

律師分析指出,如果版權方僅授權第三人行使影視作品中某一元素的作品版權,那麼被許可人僅只能在被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一旦超越授權範圍將會面臨侵權風險。著作權法中存在“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合理使用是有邊界的,如果沒有直接引用或者借用他人作品中的元素,而是援引影視作品中的人物關係、角色名稱等非作品元素,可能讓社會公衆誤認爲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係或者授權關係,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浙江衛視被指全方位侵權

8月27日,《武林外傳》系列作品的出品方、版權方——北京聯盟影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武林外傳》系列作品的獨家商業代理方——北京比鄰耐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發佈浙江衛視《我們的客棧》節目侵權情況說明(以下簡稱“說明”)。

說明顯示,《我們的客棧》系浙江衛視於2023年1月6日播出的綜藝節目,在該節目開播前兩天,浙江衛視工作人員聯繫《武林外傳》方,表示該節目第二期將以《武林外傳》劇組重聚爲主題,希望獲得《武林外傳》的音樂作品授權。此時《武林外傳》方發現《我們的客棧》第一期節目的預告視頻、後續的正片內容及下期預告中出現了大量《武林外傳》元素,包括但不限於原劇播放、原劇的世界觀、場景、人設、服化道、音樂等,明顯超出雙方所溝通的音樂授權。“因此,我方明確告知浙江衛視,其行爲已構成侵權,在其未獲得官方授權前,我方不同意任何包含《武林外傳》元素的綜藝節目上線播出。”聲明中表示。

但浙江衛視隨後仍舊上線了該檔綜藝節目。聲明中,《武林外傳》方認爲,該綜藝節目以第二期爲代表,全方位侵犯了《武林外傳》的版權,包括但不限於多次、大量使用《武林外傳》電視劇原片,嘉賓的人物設定、妝發造型及服飾道具等均完全拷貝《武林外傳》,節目搭建的場景完全還原《武林外傳》中“同福客棧”的場景,並使用“同福客棧牌匾”等核心元素。此外,《武林外傳》方發現,《我們的客棧》節目早在2022年9月招商階段就開始使用電視劇《武林外傳》的相關角色及素材,宣傳該節目爲“武林外傳綜藝版”,爲該節目增加關注度及背書,使得《我們的客棧》節目成功與多個品牌達成商業合作,贊助金額上億元。

聲明中還提到,不只《我們的客棧》這一檔節目,浙江衛視此前已經在《王牌對王牌》(第一季第二期、第四季第六期)、《青春環遊記》(第三季第八期)等綜藝節目中多次使用《武林外傳》版權元素進行改編。“該等改編均未獲得我方的授權或許可,浙江衛視此次的侵權行爲屬於典型的重複侵權。”

判定侵權爲時尚早

在此事件中,《武林外傳》方認爲《我們的客棧》節目方使用原劇的世界觀、場景、人設、服化道等行爲侵權,這成立嗎?

對此,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業務委員會主任李洪江向北京商報記者指出,一方面,著作權法僅僅保護作品的表達,並不延及思想範疇。“也就是說世界觀、價值評判、思想情感屬於人類文化的公共財富,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對於場景設置、人設安排、服化道等一般可以認爲是表達範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李洪江表示,“所以,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影視作品的場景、人設、服化道等元素,很有可能構成版權侵權。”

另一方面,李洪江介紹,與其他類型的作品相比,影視作品最大的特點是其複合性,包括了劇本、臺詞、分鏡頭劇本等文字作品,詞曲等音樂作品,道具、舞美中的美術、攝影作品等。“也就是說,大量元素共存於一部作品之中,從屬性上看影視作品屬於‘複合作品’。因此,如果版權方僅僅授權第三人行使影視作品中某一元素的作品版權,那麼被許可人僅僅只能在被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一旦超越授權範圍將會面臨侵權風險。”

不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己任律所事務所兼職律師屈向東認爲,目前,從《武林外傳》方的聲明內容來看,浙江衛視似乎連溝通的音樂授權也未能獲得。“浙江衛視是否已經獲得合法有效的音樂版權許可有待進一步查明。”屈向東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但如果浙江衛視僅僅獲得《武林外傳》的音樂版權許可,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其不得使用該電視劇作品的其他部分。”

“但現階段判斷侵權是否成立可能爲時尚早。”屈向東表示,我國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方式爲“接觸+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由於《武林外傳》公開播出多年,“接觸”爭議不大,核心在於認定涉爭議節目與《武林外傳》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我國司法實踐中大多堅持三步判斷法進行分析:首先,判斷相似之處屬於思想還是表達,剔除思想部分;其次,判斷相似之處是原作品獨創性表達抑或慣常表達,過濾慣常表達部分;再次,再來比較獨創性表達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屈向東表示,“對於此類視聽作品,主要從臺詞、旁白等文字是否相似;人物特徵、角色關係是否相似;具體情節的編排設計是否相似;相似表達是否屬於原作品的核心表達等方面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因此,侵權主張是否成立需要經過上述嚴格的分析之後才能予以確定。”

合理使用有邊界

聲明中顯示,《武林外傳》要求浙江衛視立刻停止所有侵權行爲,在浙江衛視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衆號、抖音賬號等公開渠道承認自身侵權事實,向《武林外傳》賠禮道歉,並賠償《武林外傳》因此產生的所有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對於這一訴求,屈向東提示,現階段,僅依賴版權方的單方聲明很難斷定其訴求是否能夠獲得法院支持,這很大程度上取決雙方在司法程序的舉證情況。“考慮到涉案節目在互聯網傳播,《武林外傳》方可能需要對浙江衛視涉案節目予以網上證據保全公證;浙江衛視則應當圍繞作品權屬、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等方面組織證據予以抗辯。”

據觀察,其實很多節目都涉及套用某劇的元素進行節目設置的情況,比如愛奇藝的綜藝節目《萌探探探案》的節目介紹便包含這樣一句話:“每期萌探家族將陷入到某個IP奇幻跌宕的險境”。李洪江提示,類似這樣的節目確有一些法律風險需要提前規避。

李洪江表示,保護著作權的同時,優秀文化作品作爲人類文明的傳播載體,還擁有民族文化傳承的實際任務和需求,因此需要給予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對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爲給予一定的賦權,社會公衆對於已經發表的作品給予評判討論,可以增進了解學習,更可以進一步帶動文化創新。因此,被稱作“合理使用”制度,當然應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同時還可能對該作品進行一定的宣傳推廣,進而從中受益。“但是合理使用是有邊界的,即不得影響權利人作品的正常使用。如果超出了介紹、評論、學習、研究等,很有可能陷入侵權風險。如果沒有直接引用或者借用他人作品中的元素,而是援引影視作品中的人物關係、角色名稱等非作品元素,可能讓社會公衆誤認爲兩者之間具有關聯關係或者授權關係,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李洪江指出,影視作品是大工業時代在藝術領域的代表性產物,充分保護影視作品版權對於保護創新、保護創新者的積極性都是有利的,我國影視市場的逐年向好離不開對著作權人的保護,否則投資人、版權人在創作過程中無法獲得足夠收益,對於文化創新是極其不利的。“近年來,國家積極保護創新反映到知識產權領域,主要有建設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統一裁判標準、加大懲罰判賠力度打擊侵權等等。因此,權利人積極維權是值得提倡的,這樣將會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創新的共識,營造良好的文化產業營商環境。”

北京商報記者 方彬楠 冉黎黎/文 壹圖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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