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則“有趣”的案例:一位疑似上市公司揚電科技實控人的委託人,在2020年購買了光大信託一款家族信託產品,本金7900萬元,其中一部分資金用於受讓光大信託戰略配售中芯國際的股票收益權。

在中芯國際上市1年之後,委託人要求賣出股票並兌付收益。股票全部賣出後,光大信託卻以國有資產流失爲由,認定當初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表示只能把本金還給投資人。

而此時,中芯國際(688981.SH)的股價已經從發行價27.46元漲到了60元左右。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發展相比國外還不算成熟,相關案件糾紛較少,而把“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作爲拒絕兌付的理由更是少見。北京美橋律師事務所股權債權研究中心律師王光澤對記者表示,一般在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民(商)事案件中,國有資產流失並不能成爲影響判決結果的因素。

買入家族信託

2020年7月6日,一位名叫邰立羣(女)的委託人,與光大信託簽訂合同,購買光信·光耀世家215號家族信託(下稱“光耀215號”)。

合同簽訂後,邰立羣根據信託合同約定將自有資金7900萬元支付到光大信託的信託財產專戶,光大信託依據邰立羣的指令,進行了兩項信託理財:其中一部分用於購買光大信託-盛元純債添利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盛元添利”),目前已完成向邰立羣回贖;另一部分,也是此次糾紛的關鍵:光大信託接受邰立羣指令,代表光耀215號與光大信託簽訂股票收益權遠期轉讓合同。邰立羣於2021年7月9日,通過部分盛元添利分配變現,支付價款5520.33萬元,用於受讓光大信託持有的中芯國際181.17萬股股票(收益權),對應每股27.46元/股。

2021年11月15日,光大信託根據邰立羣的指令,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

至此,整個信託計劃都很正常,但到了股票收益兌付環節,卻一波三折——邰立羣多次向光大信託發出指令函申請信託利益分配,都遭到拒絕兌付。

涉嫌國有資產流失可拒付?

光大信託給出的拒付理由是:股票處置收益因涉嫌違反國資監管等規定而無法轉讓,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最終只能返還相應本金。

具體而言,光大信託稱,股票轉讓方光大信託的全體股東包括光大集團、甘肅省國投集團、甘肅金融控股集團、天水市財政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作爲國企資產的中芯公司股票收益權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

另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轉讓合同的履行應當依法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價值進行評估。但涉案中芯國際股票收益權作爲轉讓財產並未進行評估而是以非公開方式協議轉讓,現邰立羣要求將國有資產直接支付至信託專戶,同樣違反上述評估、進場交易的有關規定。據此,轉讓合同應當被認定爲無效,因此信託合同相應部分也應被認定爲無效。

光大信託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光大信託僅負有返還邰立羣該部分投資本金的義務。”光大信託提到,上述信託資金認購的中芯國際股票收益權的事,曾受到有關部門的質詢。

該案在2022年2月立案,今年3月作出判決,法院最終並未支持光大信託的說法,認定兩份合同(信託合同+股票收益權轉讓合同)有效,光大信託已經構成違約。

法院認爲,光大信託雖爲國有聯營公司,但持有的中芯國際股票是以交易爲目的的股權,不涉及光大信託資本及權益問題,因此其行爲應當受公司法及民法典的調整,該公司以其股東爲國企及財政局爲由認爲其持有的資產應受到《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無法律依據。

王光澤對記者表示,國內家族信託發展相比國外還不算成熟,相關的案件糾紛本來就比較少,以“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爲由拒付更是較爲少見。

“民事信託屬於民事法律行爲範疇,調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對於此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不受到刑事犯罪行爲的破壞和干擾,就應當適用民法典。”王光澤表示,家族信託因爲國有資產流失而被擊穿,概率更大的一種情況是涉及刑事犯罪行爲。

最終收穫超80%收益率

那麼,邰立羣此次投資的收益如何?

經法院查明,截至本案起訴之日,邰立羣在光大信託信託賬戶中,經購買中芯國際股票後成交總金額約爲1.08億元,賬戶餘額7.95萬元,股票處置產生的相關稅費、其他費用及信託浮動報酬共820.85萬元。

今年3月,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光大信託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償還原告邰立羣信託利益9962.72萬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逾期支付信託利益的利息7.78萬元,並支付自2022年1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信託利益之日止以未付信託利益爲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3.8%上浮50%即5.7%爲標準計算利息。

以此計算,5520.33萬元對價受讓買入,最終收益(含逾期)9970.5萬元,對應收益率接近81%。

而如此高的收益率背後,很大程度上源於光大信託在中芯國際上市時參與了戰略配售。

2020年7月16日,中芯國際以發行價27.46元/股在科創板上市,股票發行採用戰略配售、網下發行、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戰略配售結果顯示,光大信託獲配股票1449.38萬股,對應金額接近4億元,限售期1年。

從股價表現來看,截至2021年11月9日,即邰立羣夫妻指令光大信託賣出中芯國際股票之際,中芯國際股價在60元/股附近波動。

當天,邰立羣夫妻指令光大信託,將181.17萬股中芯國際股票收益權對應的股票在3個交易日內以不低於60元/股的價格,要求轉讓方(光大信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方式變現,並將所得資金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全部轉入信託財產專戶。但上述股票全部賣出後,資金並沒有正常轉入到邰立羣的信託財產專戶,而是滯留在光大信託公司賬戶。

邰立羣在反訴答辯中提到:“案涉信託產品、股票收益權轉讓等整體交易方案均系光大信託設計,且從整個交易發生的背景來看,光大信託爲了對沖自身的經營風險,主導、設計了整個交易,光大信託確認取得中芯公司股票到其與案涉信託簽訂轉讓合同3天內,即以年化10%的收益率鎖定了該部分股票的收益,本次交易不但未給光大信託致損,相反化解了因該部分股票在未來一年內無法出售、一年期滿後價格不確定而可能帶來的鉅額虧損風險。”

委託人何許人也?

除了案件糾紛本身較爲少見外,委託人的身份也值得關注。多處公開信息交叉印證,此案的原告(反訴被告)邰立羣或與程俊明共爲創業板上市公司揚電科技實控人。

裁判文書信息顯示,邰立羣爲1970年2月12日出生,戶籍和現住地均在江蘇省南京市。

而根據註冊地同在江蘇省的揚電科技招股書,其實控人爲程俊明與邰立羣夫婦,與案件中的姓名和人物關係吻合,其中作爲揚電科技實控人的邰立羣同爲1970年2月出生。

對此,記者9月27日致電揚電科技進行求證,公司董祕對記者表示,目前不瞭解這個事情,需要了解一下(回覆),實控人之前沒有告知此事。

揚電科技成立於1993年,於2021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是一家高效節能電氣機械製造廠商,其IPO申請於2020年7月獲證監會受理,同年12月通過發審委審覈。最近3年,公司分別實現淨利潤4907.21萬元、5155.45萬元、6593.56萬元,今年上半年實現淨利潤-358.6萬元。

最新財報數據顯示,程俊明直接持有揚電科技 32.50%的股份並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邰立羣爲泰州揚源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後者持有揚電科技3.57%的股份。綜合來看,程俊明、邰立羣夫婦合計控制公司 36.07%的表決權。

關於案件最新進展(包括是否上訴)和判決落實情況,目前尚沒有更多的公開信息可查。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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