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天津證監局發佈的公告顯示,該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大華所”)執行的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報審計項目股份支付事項進行檢查後發現,大華所執業過程中存在未發現中儲股份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未獲取充分和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形成恰當的職業判斷等三大問題,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具體來看,大華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發現中儲股份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2023年4月14日,大華所出具《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專項說明的審覈報告》(大華覈字〔2023〕009849號),認爲中儲股份編制的《前期重大差錯更正專項說明》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制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等相關規定編制,如實反映了中儲股份前期會計差錯的更正情況。大華所在執業過程中未能發現中儲股份財務報表錯報,2022年3月出具的《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22〕002239號)信息不準確,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

二是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儲股份子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員工持股計劃》第九章第32條規定“在履行完畢第31條規定的審批、備案程序後,即可授予標的股權”,《員工持股計劃》第九章第31條規定的備案程序包括“由誠通集團將本計劃最終實施方案上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審計底稿中未見《員工持股計劃》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履行完畢的證據,大華所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三是未形成恰當的職業判斷。《員工持股計劃》第四章第12條規定“標的股權每股認購價格:持有人認購每股標的股權的價格應不低於合夥企業認購公司每一元註冊資本對應的平均投資成本,即6.6元/一元註冊資本,最終價格以董事會及股東會最終審議通過並經相應國資主管部門備案的價格爲準”。6.6元/一元註冊資本的入股價格未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所述最終價格的認定條件,大華所未根據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已獲取的審計證據對入股價格形成恰當的職業判斷,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規定。

天津證監局指出,大華所上述行爲違反《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有關要求,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該局決定對大華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大華所應充分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執業規範的規定,切實提高執業質量。

此外,張宇鋒、張萌作爲《中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報告》(大華審字〔2022〕002239號)簽字註冊會計師,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文章來源: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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