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表示,對公費師範生違約的情形增加懲罰性賠償的建議,與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理不符。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白爽 校對 吳興發

就在一大批應屆畢業生爲今年的考公考編埋頭衝刺時,10月13日,“多名公費師範畢業生未履約被通報”的熱搜挑動了不少人的神經。

熱搜源於廣東省陸豐市教育局發佈的違約人員名單。根據這份“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定向汕尾陸豐)違約人員名單”,5名今年6月畢業於華南師範大學的公費師範生因未履行約定,被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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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與教育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

屬於哪種法律性質?

記者查詢到,2020年,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等4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的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教師計劃按照“自願報名、擇優錄取、公費培養、定向從教、限期服務”的原則進行組織實施。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公費定向培養對象可免繳學費、住宿費、軍訓服裝費、教材資料費、實習實踐費和體檢覆查費,並按照一年10個月、每月800元的標準領取生活費補助。

根據規定,公費定向培養對象自願與培養院校、培養計劃來源地縣級政府簽訂三方公費定向培養協議書,承諾在校學習不轉學、不轉專業,且保證畢業後服從計劃來源地安排,到定向範圍學校(含村小、教學點)任教不少於6年。在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不得以升學、調動爲由不履行限期服務約定。

記者從華南師範大學官網查詢到一份最新版《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含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議書》。協議書規定,因身體原因除外,乙方(注:學生)未按規定時限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或畢業後未能按本協議約定,到丙方(注:縣級政府)指定的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乙方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的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培養經費,並按培養經費總額的30%支付一次性違約金;超過1個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培養經費和違約金的,則每逾期一天,應按照繳交費用總額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記者注意到,協議書所列培養經費,按照本專科層次每生每年2萬元、教育碩士研究生層次每生每年3萬元的標準乘以乙方已享受的公費定向培養年限計算。

不僅是陸豐市,廣東省河源市、雷州市等地教育部門近期也發佈了未履約或未完成履約期限的公費師範生名單。福建省莆田市教育局今年以來已對外發布14份公費師範生違約處理決定書。

對於公費師範生違約責任的約定,各地不盡相同,不過大都明確要退還培養經費、繳納違約金。如陳某某2019年簽訂的《福建省公費師範生培養就業協議書》約定,“畢業後未按本協議從事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佈後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並繳納該費用3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河北省公費師範生、“優師計劃”師範生培養協議書》約定,“畢業後未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違約退繳金額=本人已享受的省覈撥的師範生公費教育經費總費用×(100%+50%),超過1個月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民商法專家、重慶綺惠法律研究院院長吳春燕向記者表示,雖然協議的一方主體爲教育主管部門,但培養協議簽訂時,教育主管部門是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與同樣是平等主體的考生、學校之間,基於三方的意思自治而簽訂的,因此“公費師範生培養協議,應界定爲民事性質的合同關係”,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規定,各方當事人應受培養協議的約束。

公費師範生違約導致作爲委託培養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爲特定區域或特定學校培養教師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民法典規定,委託單位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公費師範生已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總費用,系其基於培養協議取得的財產,合同解除,其取得該財產即缺乏法律依據,理應予以返還。”吳春燕解釋。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或者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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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師範生違約是否應該增加懲罰性賠償?

在網友熱烈的討論中,不少人提出,不僅要約定違約金,對於公費師範生違約的情形還應該增加懲罰性賠償。什麼是懲罰性賠償?法律對此作何規定?

吳春燕介紹,懲罰性賠償是超出受害人實際損失範圍苛以加害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予以額外的金錢賠償,是侵權責任法領域損害賠償填平原則或全面賠償原則的例外,是民事法律上的一個特別制度。

“懲罰性賠償主要針對不易發現、行爲危害性大、具有反覆性和持續性、權利人調查取證耗資巨大等,填平原則既不能真正填平受害人的損失,也不能起到嚇阻和教育作用的特殊侵權行爲。”吳春燕介紹,如民法典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據此可見,對公費師範生違約的情形增加懲罰性賠償的建議,與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理不符。”吳春燕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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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違約行爲記入人事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可行嗎?

廣東省的培養協議書約定在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之外,還要“公佈其違約行爲,將其記入人事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

就公費師範生的違約行爲,社交平臺上多有指責。部分網友認爲,公費師範生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過輕,“他們免費佔用公共資源,享受補貼,到頭來卻不願意履約,應該一律計入人事檔案和社會徵信。”一位網友的評論得到了衆人響應,他們紛紛表示應加大對公費師範生違約的懲處力度。

對此,首都師範大學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表示,公費師範生的違約責任一般由協議本身進行約定。根據《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和部屬師範大學公佈的《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書》協議文本,當前師範生違約承擔責任的主要形式是退還教育費用並繳納違約金。

“對違約公費師範生採取計入人事檔案和社會徵信等處理措施,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應當符合協議本身的目的,保證協議在權利義務設計上的公正公平。”蔡海龍認爲。

吳春燕同樣表示,各方主體在自願基礎上可以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將違約行爲計入人事檔案和社會徵信的約定違反人事檔案管理和社會徵信的相關規定,損害違約者的人格利益等,其將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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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爲何冷熱並存?

當下,一邊是考編熱,一邊是部分公費師範生不願意入編履約。

蔡海龍認爲,有兩個現實問題特別值得關注:一是教師入職門檻過低的問題,特別是近年來隨着教師資格制度的改革,一些未接受足夠教育專業訓練的人員湧入教師隊伍,把從教作爲就業跳板和短期出路,造成了教師職業的過熱情況。二是教師供求關係的結構性失衡問題。從有關數據看,當前我國中小學教師的供給,在整體數量上已經出現了明顯的供過於求的情況。

“但由於各地各校之間在教師待遇、工作條件、職業發展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差異,求職者更加傾向於選擇較發達地區和辦學條件好的學校,使得教師職業呈現冷熱並存局面。想要提升教師的從業意願、確保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從教,從根本上來說還需進一步完善教師職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切實提升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保障。”蔡海龍提出。

對於違約的行爲,一些公費師範生也在網上表達了觀點。他們多提到,一是當時填報志願時太小不太懂,或者是父母逼迫填報;二是任教的學校條件太差、服務期限太長、工資收入太低。

對此,蔡海龍提出,可以通過進一步完善培養協議文本,公平設定雙方權利義務;開展宣傳教育,明確違約行爲的法律責任;強化對協議履行監督指導和責任追究等方式,增強協議的實效性,確保公費師範生政策能夠有效服務於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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