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出現違規信披行爲,投資者可向法院起訴要求上市公司賠償損失。在這類官司中,“虛假陳述揭露日”成了各方當事人必爭之地,一定意義上直接決定了可索賠的投資範圍以及投資者獲賠金額的多少。

10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一例典型案件,由該院一審的投資者訴鵬欣資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近日已出二審判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判決已生效。

該案的關鍵點在於如何確定揭露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首次被公開揭露併爲證券市場知悉之日。證券虛假陳述被揭露的意義在於對證券市場發出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重新判斷股票價值,消除虛假陳述對市場的不良影響。

上海金融法院認爲,揭露日的確定以首次爲市場知悉爲標準,並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

案件要從鵬欣環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欣資源”,股票代碼d600490.SH)的一家子公司被退貨說起。

2018年7月,鵬欣資源海外子公司PCTC與VICENT公司簽訂《銅礦石銷售合同》出售礦石,雙方分別於7月30日、8月30日完成兩批礦石交割,但VICENT公司未付款,也未運走礦石。鵬欣資源對上述交易在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中確認收入5257萬美元,其中轉結成本1472萬美元,產生營業利潤3785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58億元)。

2019年2月,雙方又簽署了《銷售退貨協議》,但並未及時披露。同年4月,在鵬欣資源披露的2018年報中,有“衝減前期已確認利潤2.58億元后,第四季度利潤顯示爲-9960萬元,全年合併利潤較上年減少28.77%”表述。

或受利潤下降影響,鵬欣資源股票出現連日大幅下跌行情。

2021年9月,鵬欣資源發佈《收到立案告知書和調查通知書的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上海監管局關於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通知書。12月,上海監管局分別對鵬欣資源、何某等四名相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因《銷售退貨協議》鵬欣資源對應衝減前期已確認的收入,涉及衝減營業利潤2.58億元人民幣,佔該公司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2017)合併報表利潤總額的74.68%,公司未及時披露《銷售退貨協議》,構成信披違法行爲。

數名投資者因投資案涉鵬欣資源股票發生虧損,遂將鵬欣資源以及負責人一併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諸被告連帶賠償投資者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最主要的爭議焦點爲如何確定揭露日,到底是以2021年9月28日鵬欣資源收到立案告知書和調查通知書公告之日作爲揭露日,還是應以2019年4月25日公司公佈2018年年報之日爲揭露日,各方對此有爭論。

法院認定2019年4月25日鵬欣資源披露年報之日爲案涉虛假陳述行爲的揭露日,判決鵬欣資源向投資者賠付投資損失,相關四名負責人承擔一定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中,鵬欣資源的虛假陳述具體表現爲“未及時披露《銷售退貨協議》”,該協議屬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簽訂與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合同,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應予披露。

在財務數據方面,鵬欣資源在2018年報中衝減了前期確認的營業利潤約2.58億元,雖然對沖減利潤的原因未作進一步解釋說明,但衝減利潤行爲本身已經將《銷售退貨協議》對公司業績的影響進行了披露。

從揭露的形式來看,案涉虛假陳述行爲所產生影響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編制的年度報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網站向投資者披露。

法院指出,2018年年報公佈後,鵬欣資源股票價格(包括當日)三個交易日內連續大幅下跌(-9.79%,-3.68%,-6.55%),其跌幅已超過同期上證A股指數及有色金屬行業指數,可見公開交易市場對於案涉虛假陳述行爲已經知悉並作出反應,可以認定投資者已經知悉了虛假陳述行爲。

行政處罰上,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鵬欣資源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樓某波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上海證監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李某才作爲時任公司財務總監,在相關年報編制過程中獲知退貨事項後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上海證監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十五萬元罰款。儲某江作爲時任公司董事會祕書,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對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事項承擔主要責任,上海證監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十五萬元罰款。

何某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PCTC負責人,是上述銷售和退貨事項的決策人和執行人,並且在前述退貨協議簽訂後未按規定及時履行報告義務,對涉案的退貨事項臨時公告信息披露承擔主要責任上海證監局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