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於10月19日聯合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據公告,該《辦法》已於9月15日審議通過,逾一月公佈可見主管單位之謹慎。

《辦法》爲CCER綱領性文件,是開展後續活動的政策基礎。《辦法》是保障CCER交易市場有序運行的基礎性制度,其對自願減排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各環節作出規定,明確了項目業主、審定與覈查機構、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等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後續主管部門將以此爲基礎,明確市場支持的具體領域。我們預計目前離CCER重啓審查窗口仍需要經歷後續環節:1、生環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審定與覈查機構2、第一批方法學的發佈。

《辦法》多處微調,強調公正客觀&風險防範。與此前7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辦法》做出幾點微調。強調防範金融風險:《辦法》新增強調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市場健康發展,防止過度投機,防範金融等方面的風險。項目類型無限制,以生環部爲準:《辦法》不再明確規定項目類型,而是符合生態環境部指定方法學及相關規定即可。項目&減排量需委託不同“裁判員”:《辦法》指出項目業主不得委託負責項目審定的審定與覈查機構開展該項目的減排量覈查,即需要至少兩家第三方機構分別對不同環節出具報告。“裁判員”不可參賽,保證獨立性:審定與覈查機構不得從事可能對審定與覈查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開發、營銷、諮詢等活動。第七章“法律責任”章節更名“責罰”,再次強調違法違規、徇私舞弊的法律後果。

項目需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方法學,暫停前已備案項目或需重新接受審覈:CCER暫停前的主管單位爲國家發改委,現任主管單位爲生態環境部,這意味着舊版方法學將不能直接用於本次CCER重啓後的項目備案。據《辦法》表示,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制定併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2023年4月,生態環境部組織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公開徵集,目前第一批方法學暫未發佈,且暫未明確後續方法學的徵集遴選發佈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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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CCER重啓進度不及預期,CCER項目方法學發佈節奏不及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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