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國函〔2023〕12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報送調規事項的請示》(瓊府〔202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爲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目錄附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的境外認證機構,無需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出口產品認證業務,認證結果僅限出口企業境外使用。備案條件和程序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協同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加強對相關認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具體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實施。

三、國務院將根據有關政策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覆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原標題:國務院關於同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

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覆

編輯:周楊    責編:廖異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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