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網訊:11月7日,據成都住建局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4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

據觀點新媒體獲悉,《方案》提出,在《關於印發〈關於鼓勵國有企業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規〔2021〕4號)鼓勵市、區(市、縣)兩級國有企業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支持各級國有企業、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不含自然人)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具體到房源籌集方式上,《方案》明確,第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將自有存量住房在報經批准後,改造盤活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二,存量土地建設。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報經批准後,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將自有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報經批准後,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四,租賃住房納管。鼓勵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將整體運營並實施集中管理的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配建自持的租賃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礎上,報經批准後,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鼓勵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單位與其他市場主體通過合作共建的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同時,《方案》提到,將根據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方式,分類確定運營期限,運營期限自房源投入運營啓動配租時起算。

其中,存量住房改造項目,運營期限不低於5年;存量土地建設項目,運營期限不低於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項目,運營期限不低於10年;租賃住房納管項目,產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按照該房屋建設類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確最低運營期限;非產權單位運營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期限應不超過相關租賃協議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且不低於5年;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自持的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後,運營期限應不超過《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約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於5年。

運營期滿後需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在到期前6個月內向項目所在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提出續期申請,續期應至少不低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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