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馬子卿

11月2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消息稱,爲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平穩健康發展,該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發佈。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發佈實施《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彌補監管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下一步,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提高國別風險管理水平。

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

據悉,《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對《指引》重點修訂內容爲:一是按照規範性文件管理相關要求,將“指引”調整爲“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爲《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二是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進一步明確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三是針對《指引》重複計提問題,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爲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範圍和比例,將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納入計提範圍,同時適度下調計提比例。五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具體來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辦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因素後,參照以下標準對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納入股東權益中的一般準備項下,並符合《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的相關要求。

計提範圍方面,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國別風險評級爲中等、較高及高風險級別的國別風險暴露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其中,表外國別風險暴露計提範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並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相關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後計提。

計提比例方面,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1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40%。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一般準備最低計提要求的,可不計提國別風險準備。

“隨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信用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基礎上計提國別風險準備,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重複計提問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該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爲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以應對非預期損失。同時規定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可視同國別準備充足,不必額外增提。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兩年內達到要求

據瞭解,國別風險管理是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之一,是金融穩定評估的重要內容。

上述相關負責人介紹,《指引》發佈實施13年以來,對於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國別風險管理體系、提升國別風險管理能力起到積極作用。但隨着會計準則制度的修訂,以及銀行跨境業務實踐的發展,《指引》在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標準、國別風險等級認定、國別風險準備計提等方面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監管此次修訂的目的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國深化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與國際不斷融合,跨境金融業務規模不斷增長與複雜化;另一方面,全球百年變局,政經環境日趨複雜嚴峻。在這個背景下國別金融風險不容忽視。我國順應全球發展形勢,加快補齊制度短板,引導金融機構提升國別金融風險防範能力,增強金融發展穩健性。”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對金融機構而言,如何對國別金融風險作出科學研判、預判和處置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間。機構需要在軟硬件支撐體系進行必要資源投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也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的過渡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辦法》發佈之日起兩年內達到第三十一條要求。”上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道,對由於特殊原因在兩年內仍難以達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金融監管總局同意,採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辦法》發佈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應繼續作爲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於抵禦資產風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