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前海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前海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未對我局現場檢查發現的互聯網營銷活動問題進行全面整改,仍存在以下違規情形:互聯網營銷活動相關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營銷廣告具有誘導性、誤導性內容,部分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資格的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建議,部分從業人員指導客戶在開戶環節填寫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等。上述行爲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下同)第五十六條和《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下同)第三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和《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措施自決定書下發之日起執行。
你公司應立即停止互聯網營銷活動違規行爲,對互聯網營銷活動全面整改,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與流程,加強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監測與管理,強化期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切實保護期貨交易者合法權益。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在完成整改並經我局覈查驗收前,你公司不得新增互聯網營銷行爲。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