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以下爲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爲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我部組織編制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11月21日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爲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道路運輸、城市客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範圍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將其納入產品准入範圍的汽車,包括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明確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二、基本原則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應堅持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安全至上、創新驅動的原則。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守正創新、包容開放、有序推進的原則。

三、應用場景

爲保障運輸安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場景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四、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相應經營業務類別;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經營許可資質。城市客運企業、道路運輸企業可與汽車生產企業組成聯合體開展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爲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從事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服務提供辦理渠道。

五、運輸車輛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等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及運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業有關經營性機動車運營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取得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自動駕駛汽車需變更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車輛軟件系統升級的,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規定執行,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有關要求,提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事故賠償保函。

六、人員配備

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 1:3。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

七、安全保障

(一)安全生產製度。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實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評估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教育培訓計劃等。

(二)運輸安全保障。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運輸安全保障體系,在正式運營前要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明確自動駕駛汽車的設計運行條件、人員配備情況、運營安全風險清單、分級管控措施、突發情況應對措施等。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安全員等簽署協議,明確各方權利責任義務,並組織對運輸安全保障方案進行專業性論證和安全風險評估。運輸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應告知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確保運輸安全;存在重大隱患無法保障運輸安全的,應及時依法暫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

(三)運行狀態信息管理。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使用運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行狀態信息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運營地有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關鍵運行狀態信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行狀態信息。運行狀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0項內容: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信息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和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四)車輛動態監控。

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加強自動駕駛汽車動態監控,對車輛運行區域、運行線路、運行狀況進行監控管理,及時提醒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爲。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加強對運輸車輛及安全員的動態管理。

(五)安全告知。

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應通過播放視頻或張貼標識等方式,向乘客告知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安全乘車知識、安全設施使用方法、緊急逃生方法等事項。

(六)應急處置。

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制定自動駕駛汽車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類型和級別、處置方法、應急響應程序、職責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自動駕駛汽車在運營過程中發生車輛故障或安全事故時,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按應急預案要求啓動應急響應,做好應急處置;發生人員傷亡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八、監督管理

(一)日常監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定職權督促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保障運輸安全。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於本指南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二)隱患整改。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定職權責令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迅速整改。無法保障運輸安全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

(三)信息反饋。

在運營中如發現自動駕駛汽車存在技術缺陷、隱患和問題的,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反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汽車生產企業迅速排查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安全。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監測彙總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掌握行業安全和運營服務情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轄區內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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